北京以人大釋法應對宣誓風波,對「一國兩制」的損害,坊間討論極多,主要指出《基本法》第158條賦予人大常委會無限權力任意解釋《基本法》,使高度自治淪為浮沙之塔。這一點自然是毋須爭辯的事實,但如果我們將目光擴大到其他地方的自治政體,當能對香港的困局有更深刻體會,也有助思考應如何爭取改革人大釋法。
環顧世界,類似香港的自治政體,其實為數不少,英國的直布羅陀、芬蘭的奧蘭群島和丹麥的格陵蘭都是表表者。這些自治政體,各自有類似香港《基本法》的小憲法,也面對憲法的解釋問題。但他們與香港最大的分別,就是宗主國是民主國家,本身已有獨立的司法機關,獨立行使法律解釋權,而且亦有機制防止宗主國單方面解釋自治法。
以芬蘭的奧蘭群島為例,它依賴芬蘭的司法系統,但由於芬蘭實行司法獨立,所以任何對《奧蘭自治法令》(奧蘭群島的小憲法)的解釋,均在專業和政治中立的法院進行;而且芬蘭是歐盟成員,法院對《奧蘭自治法令》的任何解釋,均可受歐洲人權法庭覆核,確保合乎人權標準。而英國的直布羅陀雖然規定其憲法最終由英國樞密院解釋,但憲法亦訂明解釋應先由直布羅陀本地法院提請,樞密院不能主動釋法。丹麥的格陵蘭更特設仲裁委員會,由七人組成,丹麥和格陵蘭政府各提名兩人,另外三人由丹麥最高法院法官出任。每遇爭議,先由兩地政府提名的四人協商解決,仍未能解決則由三名法官委員裁決,使丹麥中央政府無法單方面釋法,削弱地方自治。
香港的狀況則大不同,《基本法》158條賦予人大常委會無限釋法權,能隨時主動釋法。更甚者,人大常委會並非司法機構,而是立法機關,在一黨專政下,絕大部份委員均是共產黨員,根本不可能獨立專業地解釋法律。
按奧蘭群島、格陵蘭、直布羅陀等地的經驗,惟有設立足夠的憲制保障,防止中央政府任意解釋自治法令,才會有真正保障;而香港的困局,正是《基本法》並無足夠的憲制保障,去制衡北京的釋法權,遂令香港自治成了虛幻。要捍衞我城的自治地位,就要爭取修改《基本法》,加入足夠的憲制保障,例如改革「基本法委員會」港方成員的提名方式,由現時特首、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聯合提名,改由港人普選產生(或由全面普選後的立法會提名),使委員會能真正反映港人的聲音,而不是作為北京的應聲蟲。
當然,現時天朝中國強勢壓境,一切改革建議都是空中樓閣。但香港人必須開展討論,以待將來機會一到,就能聚焦爭取將人大釋法這把懸掛在港人頭上的刀削平,甚至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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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凱宇
《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