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梁國雄和譚得志被票控「妨礙使用文娛中心」罪,屬《文娛中心規例》第12條。辯方指被告沒使用暴力,示威性質只屬令人介意,若發生在文娛中心以外的地方甚至無罪可告。但裁判官杜浩成反駁指,這正是文娛中心與街外的分別,「你喺街唔鍾意聽咪走」,但文娛中心舉辦的往往是特別活動,有關法例是為保障參加者憲法權利而訂立。
律師涂謹申回應查詢時指,由於涉案辯論賽需要持門票入場,技術上不屬「公眾地方」,故任何擾亂行為不能以較常見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檢控,而需引用《文娛中心規例》;但如涉及暴力而需控告普通襲擊等罪,則無分場所。
本控罪最高罰5,000元及監禁1個月。梁判刑後在庭外指,很多警察對他說傳票控罪判處監禁屬罕有;譚亦指自己沒有案底,原以為只會被判罰款或社會服務令,豈料遭判監,日後示威會作更壞打算。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