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議員前犯同一罪三判囚

當議員前犯同一罪三判囚

【本報訊】過去不時有人以《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被起訴,其中梁國雄未做議員時,已經多次干犯相關罪行。梁國雄表示,未做議員時,曾分別1997至2002年期間、6次觸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第17條藐視罪,2000、01及02年時更因此被判入獄,另外3次則被判罰款、簽保和緩刑。
其中在1998年10月,當時特首董建華在立法會進行施政報告答問大會,梁國雄在公眾席喧嘩,主席因此宣佈休會。梁因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於翌年5月經審訊裁定罪成,判監14日緩刑1年。當時高等法院法官胡國興駁回梁國雄上訴。此外,2013年立法會審議財政預算案期間點算與會人數時,時任議員梁國雄的助理黃浩銘及社民連成員林翰飛,多次在議員專用升降機按掣,阻礙議員進入會議廳。被引用條例內第19條「干擾議員」罪起訴,二人認罪,分別被判處罰款1,500元及3,000元。
■記者李詠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