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同居?】澳洲法例同居分手可追家用

【事實婚姻?同居?】澳洲法例
同居分手可追家用

究竟「事實婚姻」是甚麼?在香港伴侶同居「事實上」很普遍,然而一旦兩人離異後,究竟有多少法律保障,一般人還是很陌生。不過,在澳洲早就有一條家庭法 FAMILY LAW ACT 1975 - SECT 4AA ,明文規定同居兩人無論同性與否,分手後都有權向對方追討贍養費。

在這條FAMILY LAW ACT 1975 法例下,一段「事實關係」(de facto relationship) 中同居伴侶分手後,任何一方無法獨力維生的情況下,另一方都有責任在財政上支持對方。一般來說,兩人至少要一起住滿兩年,才能算作有「事實關係」,當然如果一起有小孩以及一方持有或使用物業,就更加是鐵證如山,已經是一頭家無異了。

有趣的是,假使你真的有「幾頭家」,在澳洲可能得不償失。因為儘管你已結了婚,但也可能會跟其他人發生「事實關係」,那就得當心了,因為一旦分手,這位前伴侶是會跟你攞家用的。

參考資料:
1)FAMILY LAW ACT 1975 - SECT 4AA (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C2016C01106 )

2)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

記者:陳以恒

就算你已有元配,也可以跟其他人發生「事實關係」。(互聯網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