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與僱主同住規定菲傭申覆核

不滿與僱主同住規定
菲傭申覆核

【本報訊】政府規定來港外籍家傭須與僱主同住,但相關規定一直為外傭組織所詬病。一名菲傭昨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入境處,指「同住規定」涉及的逗留條件超越《入境條例》限制,亦違反《人權法》禁止強迫勞役的條文,剝奪《僱傭條例》保障的工時及休閒權利,並非如《基本法》所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法庭聲明有關規定違憲。菲傭又列舉印傭Erwiana虐待案為例,表明同住只會加劇僱主剝削外傭的情況。

指助長剝削 24小時候命

現時仍在港工作的外籍家傭Lubiano Nancy Almorin,透過早年曾代表外傭爭取居港權的人權律師帝理邁所屬律師樓,申請司法覆核。申請人指,政府於2003年起強制外籍家傭留宿僱主家中,惟相關留港條件卻並非列於外傭的簽證或護照蓋章上,反而是入境處間接要求僱主與外傭簽訂合約時同意有關條款,作為批准來港的條件。惟據《入境條例》逗留條件應只限於逗留時間及活動限制,不應擴展至指定外傭睡覺的地方。
申請人又指,同住規定助長僱主對外傭剝削及苛待,猶如要24小時候命,放假亦未能盡享一整天的休息時間,甚至要於指定時間前回家。此外,同住亦阻礙外傭發展社交生活及支援網絡,即使受虐也難以尋求避難所或求助;又以女傭主羅允彤虐待印傭Erwiana及Tutik作例子,指規定令兩名受害人難以向外求助,亦令她們誤信同住等於要為僱主無間斷工作。申請人補充,根據調查同住易令外傭受語言或肢體虐待。
申請人認為外傭會否從事其他工作,本地勞工市場會否受影響,及僱主負擔會否增加等,與規定外傭留宿地方並無關係,當局的政策缺乏合法目的,亦未有平衡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外傭未能如外勞一樣自由選擇住所,亦顯不公。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容馬珊兒相信本案是首宗外傭挑戰同住規定司法覆核案。她認為並非每位外傭均反對規定,「有住有食有乜問題」;又指本港缺乏足夠老人院或託兒設施,留宿有其實際需要。
案件編號:HCAL210/16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