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去年底二讀《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期間,一名公開大學男生涉攜帶1公斤俗稱「煙霧餅」到立會附近,被控管有爆炸品、無牌貯存危險品等4罪。案件昨在東區法院開審,警員供稱從被告背包搜出16塊用報紙包住的淡黃色圓餅,被告解釋是露營或宿營用的蚊膏;他追問如何使用,被告則說毋須透露或不知道。
辯方:沒煙火不屬危險品
辯方昨透露辯護方向,指《刑事罪行條例》沒清楚定義爆炸和爆炸品,辯方認為按常理產生火燄才算爆炸,涉案煙霧餅沒爆炸效果,亦沒《危險品規例》中的煙火效果;此外證物可能曾受干擾。
警員林少安指去年12月16日,他在立會附近見被告關迦曦(21歲)形迹可疑,遂跟蹤關到海富中心並截查他,在其褲袋搜出頭套和手套,關說頭套是當作頸巾用。林另從關的背包搜出白色膠袋,關稱是朋友放入背包,不知內有甚麼;林打開膠袋發現3個環狀物,及8個用報紙包住的圓柱形物品,各內藏2塊粉狀物壓成的圓餅。案件今續審。
案件編號:ESCC4136/15,ESS22161、163、163/15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