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道人生:新球例裁決舊賽事 - 李怡

世道人生:
新球例裁決舊賽事 - 李怡

各種國際球類比賽,都常會定些新例。新例頒佈後一段時間才會正式實行。而新例也絕對不會對頒佈前的球賽有任何追溯力。比如今年的足球新例之一,是不需要每次中圈開球,都必須向前傳球。它不會對以前球賽的被判違規,而重新判為無效。
這應該是小學生都知道的常識了。然而,香港許多人已經沒有小學常識了。
釋法是香港一國兩制的法制一部份,但以修法為實的釋法就絕非法治。即使實為修法的釋法都合法吧,那麼也只會對釋法後的行為有法律約束力,斷無道理追溯到釋法前的行為。比如這次立法會的宣誓,議員之所以有一些帶抗議性的言行,也是基於過去立法會有過類似事例而能夠獲二次宣誓機會。倘若有這次釋法的規則在前,知道若監誓人認為宣誓無效就不會有第二次機會,他們自然不會有抗爭性的宣誓行為。所謂不知者不罪,未有規定也就不應有後定的罰則。
可是,在釋法後,就盛傳除梁游可能失去議席,政府還會對更多民主派議員採取行動。梁振英回應時表示會研究釋法後有否後續工作要做;一些官員在立法會回答議員質詢時,表示並非認同他的議員資格;一些建制派議員要求DQ某些議員;中聯辦法律部長王振民暗示,可能再有15個議員被追究宣誓責任;有民主派議員忙撇清,說主張民主自決不是民族自決;一方面有市民入稟法院,對8名民主派議員的資格提出司法覆核,另方面也有市民對梁振英和另三名議員的宣誓也提司法覆核。一時間,被人大釋法鬧得全城失心瘋,許多人都忘記了人所共知的常識:新球例不應裁決之前的賽事。
所有的議員在宣誓時,人大有沒有釋法的新規定?沒有吧。既沒有,他們又如何知道要遵從呢?《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為,「有關議員已由監誓人斷定宣誓有效,法院會否輕易裁定宣誓無效值得研究」。實際上,即使沒有獲監誓人肯定的議員,他們在人大新規定提出來之前的行為,也不應該受其後產生的新規定約束。
更何況,這次釋法講明是因為《基本法》有漏洞,故須補充,那就不是釋法而是修法了。人大常委並無補充修訂《基本法》的權力,《基本法》修訂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而且有一定程序。李飛不諱言今次釋法目的是為了堵塞香港法例的漏洞。但按照《基本法》,人大常委會無權代香港特區立法,無權「堵塞」香港法例「漏洞」,甚至無權解釋香港本地的法律。
根據《基本法》訂明必須遵守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任何人若有權利義務涉訟,「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人大常委是政治機關而不是「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前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1999年人大釋法後表示,「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依據基本法所作的行為必須遵守」,於是吳靄儀問:違反《基本法》而作的行為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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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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