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陸生性侵港女判緩刑

台陸生性侵港女判緩刑

一名香港女學生前年在台灣高雄當大學交換生期間,與同校的大陸男學生一起投宿時鐘酒店;當時男生色心起性侵女同學,事後主動自首,還返台受審。台最高法院昨作出最終裁決,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男學生1.5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交付保護管束。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及女生分別是大陸及香港的交換生,在高雄是大學同學。2014年4月19日,男學生騎電單車載她到左營站附近,一直遊玩至深夜10時許,當時他以回學校宿舍會超過門禁時間為由,與女生一同入住時鐘酒店,不料男學生性慾難耐,未戴安全套性侵她。事後女生致電向香港男友哭訴,吳感歉意,翌日陪她驗孕並自首。女生指控吳不顧她多次反抗,把她壓床上性侵。但吳向法官聲稱,當天是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只是女生男友說過,「若妳是自願的我們就分手,如果是被迫的就提告」,為保護女同學,他才向警方承認犯案。據兩名學生微信的對話,法院認為二人有情愫,而案發當日女生亦同意與吳投宿,雖吳違女方意願發生性行為,但積極赴台受審,予以減刑。
中央社

台灣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