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往英服刑 需三方同意

申請往英服刑 需三方同意

【本報訊】被告Rurik Jutting的代表御用大狀在裁決前已明言,不論刑期如何,均將申請被告轉往英國服刑。據港府與英國簽訂協議,港府、英國及受刑人均需同意移交才可成事。在此之前,一直扣留在荔枝角收押所的被告,會被轉往赤柱監獄服刑,並獲安排單獨囚禁,只會在工作或放風時有機會與其他囚犯互動;但為免有人聯群結黨,故只安排小部份懂英語囚犯與他接觸。

赴英或有機會假釋

最終判決,才可由移交方或接收方提出移交囚犯申請。移交過程及繼續執行刑罰所涉及開支,須由接收囚犯一方負擔。至於假釋或縮短監禁等程序,亦按接收方的法律處理。
美林證券亞太區董事總經理簡崇諾(Robert Kissel)的妻子Nancy Kissel於2011年被裁定殺夫罪成判囚終身,一度欲回美國服刑,指當局拒絕她由終身監禁減刑至有期徒刑,影響其移交申請,故今年提司法覆核。
現行英國法律制度下,法官即使判囚終身,也會提出最低服刑期,完成後罪犯或有機會獲假釋,未必死在獄中。惟法官亦可判處whole life term,即不訂明最低服刑期,亦絕不考慮假釋。
被告因是外籍人士,早餐可享多士加港式奶茶,午餐是扒類薯條,宵夜為沖奶粉飲品。《蘋果》早前拍到被告還柙照,容貌身形與兩年前相差甚遠,身形小了一圈,刮去鬍子及剪頭髮,猶如美劇《逃》(Prison Break)男主角威禾夫米拿(Wentworth Miller)。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