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懶人包中共終極目的大踢爆

釋法懶人包
中共終極目的大踢爆

人大常委會昨早在北京通過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並公佈了相關解釋。今次已是第5次釋法,究竟做了甚麼?哪些人受影響?以下是8點總結:

1)香港法庭必須按釋法內容判案,以宣誓司法覆核案為例,法官需按最新釋法內容判決。

2)未合法有效宣誓或拒絕宣誓者,不能做相應公職、不能行使職權和獲薪津待遇;意味梁頌恆、游蕙禎,極可能不能就任立法會議員,並不獲薪津及使用立法會設施。

3)宣誓須符合法定要求,真誠、莊重、準確、完整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被指不符上述要求的梁頌恆、游蕙禎,很大機會因而被取消資格;劉小麗、姚松炎及羅冠聰也有可能受影響。

4)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不真誠、不莊重宣誓,即喪失資格;即是任何人「加料」宣誓便會被DQ,梁頌恆、游蕙禎、劉小麗及姚松炎相信也受影響;至於民建聯黃定光因為被認為不是「故意」,料不受影響。

5)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不符合釋法要求的宣誓,應定為無效,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以立法會宣誓為例,此條文讓立法會秘書長或立法會主席,有權DQ不「合法」宣誓的候任議員,並不能第二次宣誓,即是劉小麗及姚松炎可能受影響。

6)宣誓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定誓言,誓言約束宣誓後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違者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即是即使按釋法要求宣誓,而之後的行為被認為不符誓言,也可被檢控追究。

7)京官指煽動「民族自決」也是港獨,法不所容;意味倡議自決的議員、政黨,如香港眾志等,或遭秋後算帳;而在宣誓後表明要「民主自決」的朱凱迪,也可能觸碰此人大常委會的界線。

8)釋法後,如有人就劉小麗、姚松炎等宣誓作出司法覆核,兩人或遭判決失去議席。

資料來源:綜合人大常委會釋法文件及法律界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