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紹唐:主席有裁決宣誓權力

翟紹唐:主席有裁決宣誓權力

【本報訊】與訟三方就立法會主席的權限進行激烈辯論。政府一方強調,立法會主席只有監誓權利,而議員宣誓是否有效則應該交由法庭根據《基本法》以及《宣誓聲明條例》作出最後裁決。法官區慶祥反問若特首宣誓受到質疑應該如何處理,政府一方回應,雖然特首的監誓者為中央政府官員,不過仍然受《基本法》管轄,應同交由法庭處理,區官笑言「看來會收到另一個司法覆核的申請呢」,引起庭上各人哄笑。

斥政府干預立法機關

代表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強調,主席只是根據《基本法》第72條行使其憲法責任,裁定梁頌恆以及游蕙禎兩人宣誓無效,而基於安全及保守原則,批准兩人再次宣誓。翟紹唐指出,根據《基本法》,主席有權裁定宣誓有效與否,若宣誓是否有效也要由法庭決定,「那麼每4年(立法會任期)都會有70宗(全體議員人數)司法覆核」。
翟紹唐又批評政府將立法會主席帶上法庭,會予人行政干預立法機關的印象,但政府沒有就立法會主席被捲入政治漩渦一事作出任何陳詞。
而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補充,立法會主席可以根據《基本法》第79條在特定情況下宣告議員喪失資格,包括議員辭職、死亡或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等,但宣誓無效則不在此列。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