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野蠻毀滅法治(時事評論員 林忌) - 林忌

釋法野蠻毀滅法治
(時事評論員 林忌) - 林忌

在文明世界,由合同到法律,都交由中立的機構及法院去仲裁;合同條文與法律條文的解釋權,由法院以客觀合理的角度去判斷,而非由政府胡亂解釋。
可是中國就是不文明國家,因此他們反對由法國孟德斯鳩,於論法之精神(De l'esprit des lois)所提倡的三權分立;他們口中的「三權合作」,法律只為政治服務,法律的「解釋權」,不是由法院決定,而是由中共最高權力的幾個人所決定,簡單而言就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更離譜的,即使「釋法」本身是輸打贏要,也要解得通才可以;但如2004年有關政改的「釋法」,已極度拙劣,憑空由三部曲僭建多兩部,再把「備案」兩個字僭建為「依法備案」,即變相可拒絕為你「備案」,一如不良銷售奸商,憑空創作出一大堆從來都沒有寫過或見過的條款,然後以強權逼你低頭,這就是所謂的「釋法」。

任意竄改胡亂加減

最荒謬的例子的「釋法」建議,就是《大公報》引述政府中人稱,預料釋法將針對《基本法》第104條,規定宣誓次數「僅限一次」,因此甚至波及姚松炎及劉小麗;這種粗暴的手法,在劉小麗的宣誓上最能夠說明,監誓的陳維安沒有限時,劉小麗一字不改全部讀完誓詞,沒有被即場要求更正或再讀,事後卻被判「無效」;然後中共就說「只限一次」,第一次失敗就不算,於是人人翻查錄影,發現民建聯的黃定光誓詞,甚至2012年梁振英宣誓做特首時,也說漏香港二字,那麼梁振英與黃定光,是否也要褫奪其特首與議員的資格呢?
這種「只限一次」的「釋法」即代表甚麼呢?就是「1990年人大寫《基本法》時104條,乃指2016年之前解A意思,在2016年之後解為B意思」,是現代版的「指鹿為馬」,連趙高也為之汗顏的「馬鹿病」──趙高最多是「自古以來」把眼前的鹿,說成是馬,可不敢說鹿既可以是馬,也可以是鹿。這種完全橫蠻無理的態度,說明了中國連最基本的遊戲規則也不遵守,年輕人根本不再想要「一國兩制」或作為中國人。《基本法》,就是「基本上你沒有辦法」,以任何文明的方式,得出人大的「解釋」,因為這是任意竄改胡亂加減,簡單而言「朕即法律」,就是最好的「解釋」。
這種盡情破壞香港賴以成功制度的風氣,不但可見於「人大釋法」,香港最高學府香港大學;港大校委會研究生代表選舉,內地學生朱科發放「微信紅包」派錢,貼出選舉廣告,截圖可見最少三人回覆「已投」;這種用錢賄選的手法,對任何香港人來說都是絕不能接受;可是廉署一反早前針對對私人樂器導師介紹學生買樂器收回佣起訴到底(然後敗訴甚至輸堂費)的做法,竟回覆沒有法律條文可起訴,而校方竟說80元人民幣的賄款金額是「微不足道」,然後越過法庭,自行推斷朱科的「原意」不是「想賄賂」。
事實上朱科於事發後在臉書上自稱紅包是補貼群組成員「協助選舉宣傳的流動網絡流量開銷」,接受傳媒訪問時則改口為「香港人不理解微信紅包這個電子支付的遊戲,有文化差異」、「我覺得就是個虛擬的貨幣,紅包就是遊戲來的」,究竟是「補貼」還是「遊戲」?只有一個可能性,不可能是兩種皆是──這種「馬鹿病」,就是中國特有的「中國邏輯」風土病;這種不看事實,不以法律精神去處理問題,隨便「自由心證」的手法,全面入侵香港的每個角落,香港年輕人,亦因此對「中國」本身,變得全面反感。

林忌
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