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沙田大圍村西巷經營逾半世紀的玻璃老字號大興玻璃,去年被地政總署指其寮屋登記編號已註銷,到場張貼通告要求停佔官地。大興在限期屆滿後未有遷出,第二代店主被票控非法佔官地。地署靠一幅1970年代編製的地圖,指涉案登記寮屋已不存在;但裁判官點出該圖準確性成疑,同時質疑署方處理手法,若涉事寮屋編號不應再存在,署方30年來竟發現不到,更沒採取任何行動。店主終因疑點利益而罪脫。
被告是八旬老店主廖啟能的二子廖錦明(49歲),他10多年前接父親棒,打理大興玻璃。廖錦明被控於去年7月6日至今年1月18日在沒有許可證、地契或撥地備忘錄下非法佔用官地,及沒有按地署張貼現場的通告停止佔用該地。廖昨脫罪後表示暫不回應。
沙田法院特委裁判官蘇啟昌裁決時分析,本案關鍵在於大興玻璃外牆鐵皮髹有的「RTW/158」號碼,是否有效寮屋編號。地政總署決定檢控被告,是基於寮屋管制辦事處(俗稱寮仔部)對比1970年代的寮屋地圖及1980年代兩幅現場的鳥瞰照片後,發現大興玻璃聲稱擁有的158號寮屋登記,其位置已遭夷平,建成現時的積富街,故158號屋理應已清拆,158號登記不再存在。
官斥地署:點解30年都冇做嘢
但蘇官指出,根據寮仔部職員的證供,該張70年代地圖沒有經過測量,準確性成疑,「圖則係唔係如實反映(寮屋)正確位置呢」,並質疑會否因地圖不準確而導致當局判定158號屋不存在。
地署處理手法亦被暗批粗疏,蘇官指若158號寮屋1982年後已不存在,「30年裏面都發現唔到(涉案)寮屋編號不應再存在?……咁點解30年裏面都冇做過任何嘢?」蘇官認為若內部溝通足夠,署方在1993年應已知一間疑似158號寮屋仍存在。據早前證供,大興玻璃及被告於1992至1993年捲入官司,被指侵佔旁邊的私人土地,寮仔部到場視察,照片顯示當年大興外牆已髹有「158」字樣。
控方早前只強調該地圖是地署一直沿用,若地圖被裁定不準確,恐牽涉公眾利益及誘發連鎖反應,「係咪以後唔能夠再用呢張圖呢?」蘇官重申只據證供裁斷,又指在裁判法院「咁低級」,不會對其他法庭有影響。辯方今午繼續就申請訟費陳詞。
案件編號:STS772/16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