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辯方傳召的專家聲言被告受濫藥、酗酒及精神問題影響,殺人時的自制能力嚴重受損,更引述被告說法,若當時未有殺死首名死者,會分割她的身體、用鉗挖出她的眼及用火燒她。惟辯方兩名專家在控方及法官先後追問下,同意被告殺人時應知自己的行為及後果,亦同意被告有能力蓄意殺人。
辯方法醫精神科專家Richard Latham接受控方盤問時稱,認為被告虐待首名死者後或因使用更多酒精及毒品,自制能力受損最終殺人。即使被告能夠控制他人、並且準確記得及憶述殺人經過,不代表他殺人時能控制自己行事。
指施虐只為滿足性慾
控方指被告殺人後聲稱如沒吸服可卡因,不會有能力殺人,懷疑被告早有預謀借助毒品的力量殺人。Latham認為字面上意思的確如此,但不能忽視被告當時濫藥酗酒已達不能自控程度,要綜合被告所有精神問題去看,不可只着眼於毒品等個別因素。
被告亦曾向Latham透露在大學修讀法律時,於有關殺人課堂上已知可以神志失常作為減責理由。Latham認為被告並非蓄意殺人,施虐只為滿足性慾,令死者受傷及恐懼而已。但他同意被告有能力蓄意殺人。
控方同樣詢問辯方法醫心理學教授Derek Perkins,被告是否有能力發展出殺人意圖。他起初表示難以簡單回答是與非,惟在暫委法官司徒冕多次追問下,Perkins終同意被告有能力蓄意殺人。他亦同意被告明知服食可卡因後可除去道德枷鎖,從而令他有能力施虐。Perkins認為,被告的施虐癖導致他殺害第一名死者,而第二名死者則反抗而挑戰被告的控制慾,令被告在盛怒下殺死她,被告殺人時清楚知道自己正在做甚麼。惟殺人非被告本意,被告只想結束首名死者的痛苦,並曾對她耳語「我愛你」。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