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過往新界土地的用途可受地契規管,但80年代初發生「生發案」,時任鄉議局主席劉皇發旗下的「生發地產投資有限公司」申請在掃管笏一塊農地擺放建築鋼條但被政府拒絕申請,生發不服告政府,最後上訴至樞密院,法院判政府敗訴,稱地契只列出土地用途紀錄,並非限制用途的條款。此後,地政總署無法再監管私人農地用途,開啟了農地發展成貨倉的缺口。
政府因應法院判決,於90年代初修訂《城規條例》,將條例適用範圍擴展至新界鄉郊已獲《發展審批地區圖》覆蓋的地區,並賦予規劃署監督執法權利,但在法定圖則生效前的用途則屬條例下的現有用途,可作保留,不構成違例發展。今次涉事部份土地正是在1993年《屏山發展審批地區圖》刊憲前已作車場,所以可合法保留。
■記者陳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