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二換一買樓獲退DSD 稅局上訴贏業主

不服二換一買樓獲退DSD 
稅局上訴贏業主

【本報訊】港府為打壓樓市於2013年推出雙倍印花稅(DSD)辣招,有業主賣掉兩個細單位「二換一」購入一個大單位後,向稅局申請退稅不果,早前提出司法覆核獲判勝訴,可退還27萬元印花稅。稅局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昨裁定,只有「一換一」的業主才可獲退稅,判稅局得直,兼得原審與上訴訟費。
記者:蔡少玲

稅局歡迎裁決,認為判決澄清了所涉條文的正確詮釋。現有法例容許市民購入一個新住宅物業後,於6個月內出售原物業,可申請退還部份印花稅。而本案的爭議點,正是「原物業」的定義是一個抑或可更多。上訴庭判詞指,按《印花稅條例》第29DF條中的有關雙倍印花稅條文提到的「原物業」,英文用「another」,中文則用「另一」,清晰表明「原物業」的定義只限於單一物業。

上訴庭:條例限單一物業

判詞又指,條文有就換樓業主申請退稅的時限作規定,業主須於售出物業後起計2個月內提出申請,若業主先後出售多於一個物業,稅局計算申請退稅期限就有困難,故此,上訴庭認為,此亦進一步講明,法例原意是只有「一換一」的業主才有資格申請退稅。
財政司司長曾俊華於2013年2月24日在個人網誌撰文,提到「只要他們打算只擁有一個住宅物業,無論是首次置業或者換樓,都毋須繳付雙倍印花稅」。本案業主曾以此支持自己的說法,指曾沒提及一換一抑或二換一。稅局印花稅署則以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於同年4月,出席立法會動議二讀印花稅條訂條例草案時,「出售其原有而且唯一的本港住宅物業」的講法,作爭辯理據。
但上訴庭認為,既然法例條文清晰,法庭便毋須考慮二人說法,況且陳家強在立法會的說話,僅屬舉例性質,非涵蓋所有情況,故上訴庭不作考慮。本案申請人何國泰於1995年購入青衣翠怡花園自住,2007年與家人購買並遷入同屋苑另一較大單位,舊居供親人免費居住。2013年初,何再搬更大單位,同年6月斥資730萬元購入馬灣珀麗灣單位,並於6個月限期內出售兩個舊物業,支付54萬元雙倍印花稅,他認為符合先買後賣換樓原則,可獲退一半稅款,但被印花稅署拒絕,他於是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CACV52/16

業主何國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