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負責監察證監會工作的證監會程序覆檢委員會,昨日發表周年報告指,證監會處理涉違規個案時,耗費大量時間徵詢法律意見,另又指出負責規管經紀的中介機構部,竟未能在定期視察時發現違規情況,委員會建議證監會應加強內部溝通。
期內委員會選取了59宗已完結個案進行覆檢,其中在執行法規方面,委員會提出最多建議,包括證監會應加強向經紀發出法定通知的制衡機制、全面檢討編定工作優次的安排、內部溝通,以及向外聘律師徵詢法律意見方法,有助調查工作更為適時。
委員會覆檢了20宗與法規執行部工作有關的個案,處理時間由1個月至5年零11個月不等,發現覆檢期間證監會耗費大量時間徵詢法律意見,及向海外涉嫌違規者及證人收集證據,部份個案中,徵詢法律意見的時間竟佔整體處理時間60%。
委員會認為,處理同一個案時,證監會不時收到來自不同的法律顧問意見,有時互相牴觸,故證監會應設立有效機制,監察外聘律師的意見,以及指派恰當職級人員處理,和留意個案耗時,以確保對涉事者公平。證監會高層已向覆檢委員會保證,會全面檢討法規執行部編定工作優次安排。
另外,委員會亦質疑,為何中介人的違規情況,並無在中介機構部定期視察時發現,認為證監會內部應加強溝通,以提升監管工作效率。
按照現有程序,凡獲證監會任命為「調查員」的員工,均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3條向經紀發出通知,毋須事先經由上司批准。覆檢委員會認為這項安排帶來風險,或有調查員藉發出通知查詢一些並非調查所需的資料,對經紀造成不必要的壓力,建議改善其制衡機制。
覆檢委員會亦建議,中介機構監察科應全面檢討視察程序,確保及早完成視察和有效地跟進所察悉的缺失。發牌方面,應加強公眾教育,提醒持牌法團大股東相關的法例規定。對企業融資應建立個案監察系統,以及考慮制訂措施,監察各營運部門處理投訴的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