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滙豐退款40萬 職員囚16月

騙滙豐退款40萬 職員囚16月

【本報訊】滙豐銀行將軍澳東港城分行的一名男櫃枱職員,利用批核小額退款的職權,於2013至2014年間為自己戶口申請退款880次,騙取滙豐40萬元。他早前在區院承認兩項欺詐罪,昨被判囚16個月。辯方求情指他已失去25萬元公積金,更損失滙豐給予員工以每股38元購入公司股票的認購期權優惠,以市值每股近60元計算,4,000股折合損失逾8萬元。

稱精神幾近崩潰

入職滙豐20年的被告黃奕勇(51歲)透過律師求情指,過往一直奉公守法,被捕後願意配合調查,現已感到後悔兼受良心責備,精神幾近崩潰;而被告已向滙豐賠償32萬元,餘下8萬元亦願從保釋金中扣除。
律師指銀行在監管系統方面有疏忽,犯案不能全歸咎被告,法官聞言反問與被告犯案有何關聯,質問被告有否利用銀行監管疏忽而犯案。辯方則回應銀行有必要檢討制度。銀行職員於前年5月發現被告在兩個月內為名下戶口申請退款超過100次,及後發現退款申請共有880次,除了其中4次外,其他均屬虛構。
至於負責批核退款申請的女職員潘曉茵(34歲)則在審訊後被判兩項欺詐罪不成立,法庭指不能排除她是因疏忽而批出申請。
案件編號:DCCC232/16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