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蕙禎、梁頌恆的宣誓風波搞到滿城風雨,行政長官及律政司就游梁宣誓無效申請司法覆核,亦令向來離地討論「三權分立」的一眾評論家猛烈抨擊。本人覺得,行政長官及律政司申請司法覆核被稱為行政干預立法屬無聊,而抨擊是次申請為向梁君彥施壓更屬無稽。理由是立法會主席不是跪在地上任由政府鞭打,法庭緊急處理司法覆核申請時有兩名資深大律師平起平坐地分別代表政府及立法會,而游梁兩人更分別有大律師及資深大律師代表出庭。香港獨立的司法制度正正在不偏不倚、高透明度地處理這件憲制大是大非。
談到「三權分立」這個香港式神話,本人雖非法律界人士,但求學時在英國修讀過English Legal System及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亦在留英期間,及後在香港殖民地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觀察過君主憲制下的英國及香港回歸前後的選舉、各級議會運作、民主政制下政府自然的換班,及有危機時的應變辦法。本人深信「三權分立」是神話,大英帝國沒有,在香港兩朝也沒有。
英國司法制度的獨立性舉世敬仰。然而,司法制度的最高位者是英女皇,法官是女皇的代表,最高級的訴訟律師稱為女皇御用大律師(Queen's Counsel),女皇有特赦權(Royal Pardon),絕對獨立嗎?
英國上議院議員屬世襲或終身委任(Life Peer),均由女皇頒授。下議院由地方普選產生,獲過半數議席的黨成為執政黨,近年亦有兩黨聯合過半數議席的執政聯盟。下議院分成兩邊,一邊執政黨坐,含首相及除上議院議員外的內閣成員,他們全有投票權,亦負責執政及政府運作。另一邊屬在野反對黨派,其職責是監察政府運作。因此,下議院作為立法機構是包涵行政及立法工作,兩種職能是結在同一個肢體上的。
回到香港,百多年的殖民地管治絕大部份時間沒有民主,立法局全體官守及非官守議員都由港督委任,港督是立法局的當然主席,包括末代港督彭定康,而主席一職由非港督擔任只是後過度期才發生。因此,說大英帝國及殖民地時代的香港有「三權分立」是超級神話!
那麼回歸19年情況又怎樣?回歸初期沒有問責制,只有行政長官一人被選舉委員會選出來,其他主要官員大都是委任的公務員,這就是所謂的港式行政主導,官員不能當立法會議員,議員亦不能當問責官員。換句話說,執政者無權立法,而立法者無權執政。這與英國下議院一分為二包括首相及內閣成員的執政問責制有天淵之別。
英國有憲制危機或行政立法有衝突時,一般都是向法庭申請判斷終局解決的。香港特區的小憲法是《基本法》,而《基本法》的首席執行官是行政長官。因此,立法會議員就職發生違規違法情況時,行政長官肯定有責任去執法,有需要時要求法庭作裁決亦屬合規,何來向不存在的「三權分立」侵蝕或逼宮。
香港問題香港解決,本人期望11月3日香港法院會有清晰的判詞去為訴求及答辯各方提供導向。
周光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