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主席梁君彥面對特首梁振英施壓要他「糾正」裁決,以及建制以流會作要脅,昨午終作出「自閹」的決定,公然推翻自己之前的裁決,押後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的宣誓,並禁止兩人進入會議廳。梁君彥聲稱《基本法》賦權他調動議程,為免立會停頓才作此決定,而政府亦將針對兩人的行動升級,再要求法院裁定兩人喪失議席。青政兩議員表明不會屈服,揚言今日將硬闖立會會議廳,要求按《議事規則》授權再進行宣誓。
記者:陳雪玲 林俊謙
建制派上周約見梁君彥時表明,不排除再用流會方式阻梁、游今日宣誓,而梁振英昨在行會前主動提到宣誓風波,指議員宣誓時用侮辱國家言詞是絕不能接受,若外國議會成員正式發言時用「支那」來代替中國、以英文粗口字插入中國國號內,這個外國議會的議長和政府不嚴肅糾正,相信會引發國際政治風波,明顯想向作為立會主席的梁君彥施壓,逼他「糾正」之前的裁決。
政府要求裁定梁游失議席
梁君彥面對兩方壓力,他終決定「跪低」,昨下午召開記者會,宣佈押後兩人宣誓至有關司法覆核案有判決。梁君彥引用《基本法》七十二(一)及(二)條,指立法會主席須主持會議並決定議程,而議事規則第19(1)條亦反映有關職權。他又指留意到建制派議員不惜任何代價阻二人宣誓,押後二人宣誓是避免立法會運作完全停頓,但梁否認被建制派威脅,事前亦沒與中聯辦溝通,「唔係有人逼宮我就跪低」,又否認是今日的我打倒昨日的我,形容今次事件獨特,他需要勇敢下決定,「我唔認為係轉軚,只係唔同時間作出唔同決定」。
當梁被追問法庭雖然下月3日開庭,如果任何一方上訴,案件拖延數月,是否仍不讓二人宣誓時,梁未有正面回應,只稱希望法庭短期內有裁決,又明言今日不會讓青政二人進入會議廳。
除了逼梁君彥「自閹」,政府上周六又再修改宣誓司法覆核入稟狀,要求法院裁定青政二人拒絕宣誓並喪失議席,令兩人議席懸空,立法會主席無權再安排兩人宣誓。修訂的入稟狀詳述二人是明知宣誓的模式及要求,仍然作出當日表現,他們宣誓時披起旗幟及將China三次讀成「支那」,梁又以中指及食指交叠手勢,顯示他說善意謊言(white lie)及作無效宣誓,均證兩人拒絕宣誓,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
梁頌恆及游蕙禎之後見記者,指上周一已有市民就他們議員資格提出司法覆核,梁君彥上周二裁定他們可以宣誓時,已考慮司法覆核因素,「冇理由特首入個司法覆核,就可以改變佢嘅決定,而一個市民就唔得」,又批評梁君彥「跪低」,已沒有資格做立法會主席。
青政揚言硬闖會議廳宣誓
梁頌恆更揚言,今日早上會硬闖大會會議廳,「聽日(今天)11點我會準時行返入呢個會議廳,引用議事規則第18(2)條,即場要求進行宣誓,梁君彥係冇權阻止我進入」。他又提醒立會保安阻礙議員開會是刑事罪行。游蕙禎則形容梁君彥如「執行緊法庭唔批准嘅禁制令」,變相剝奪議員的憲政權力,「係咪我𠵱家搵人去司法覆核,佢哋嘅宣誓又同樣要押後?」游表示宣誓是向全港市民宣誓,「不會後悔所做決定」。
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馬嶽此事對梁君的公信力有很大影響,予人感覺是配合建制派及政府做事。他指今次事件開了壞先例,行政機關干預立法會內部運作,立會主席及建制派亦配合,意味犧牲立法會的自主權。
梁君彥押後梁、游宣誓裁決重點
‧《基本法》七十二(一)及(二)條訂明立法會主席須主持會議及決定議程
‧立法會《議事規則》19(1)條訂明立法會主席須決定會議議程
‧建制派議員在10月19日會議製造流會阻梁、游宣誓,若他仍將二人宣誓列入議程最有可能出現的後果是立法會運作完全停頓
‧立法會主席要考慮立法機關整體利益,有憲制責任確保立法會有效履行職權
‧原訟法庭在不足10天後進行聆訊,就有關二人宣誓的司法覆核作出判決
‧鑑於10月19日以來的事態發展,決定押後為梁、游二人監誓,並將有關事項在立法會會議議程中撤回,直至原訟法庭作出裁決
資料來源:立會主席梁君彥
梁君彥理據前後矛盾
立會外聘資深大律師翟紹唐10月17日提供的意見及10月19日代表立會主席梁君彥反對臨時禁令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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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的表現可能屬於《宣誓及聲明條例》21條的「拒絕宣誓」,但能否取消二人議員資格未達清晰標準(far from clear-cut),強烈建議主席給2人再宣誓機會,若2人再拒絕,動用21條基礎才堅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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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見指主席判斷2人無意受誓言約束,毋須再給予宣誓機會。部份意見有理據,但難預計能否經得起挑戰,考慮若裁決被指錯誤會造成災難性結果,不會建議主席去冒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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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主席有重要憲制責任保障議員權益,主席有權容許議員再宣誓,而梁、游二人仍是立會議員便有權繼續履行作為議員職責,不得剝奪他們權利
梁君彥昨決定押後梁游宣誓法律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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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法律顧問表示,如何及何時行使權力決定議程,把某事項列入立法會會議議程或撤回,均屬於其酌情決定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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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主席有憲制責任確保立會會議有序、公平及正當的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