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署方應酌情處理

大律師:署方應酌情處理

【本報訊】食環署是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向周婆婆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根據有關規例,任何人士把廢物包括污水,棄置在公眾地方即屬違法,違例者可被定額罰款1,500元;情況嚴重者,甚至最高可被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
70歲清潔工周婆婆疑在街頭倒水,被食環署人員發出定額罰款通書,大律師陸偉雄指署方的做法值得商榷,認為對方只是一名婆婆,且事件只屬單一性質,署方應酌情處理。
陸偉雄說,婆婆已年屆70,姑勿論是否給予婆婆一次機會,但其中一個爭拗點是婆婆聲稱潑往地上的只是剩餘的「清水」,食環署有責任舉證,證明涉事的是污水。他又慨嘆:「社會唔應該咁嚴,婆婆之嘛,倒清水又好,倒污水都好,除非係長期都咁做,否則一次事件唔值得檢控,今次正好係合適嘅個案,酌情處理!」
■記者黎國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