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律政司司長的不信任(執業律師 任建峰) - 任建峰

對律政司司長的不信任
(執業律師 任建峰) - 任建峰

對法律界人士來說,律政司司長地位十分崇高。他在《基本法》下有具體的權力與地位(例如獨立刑事檢控權);在普通法傳統下,律政司司長亦是司法管轄區內的首席法律人員,有守護司法機關與人員的責任。
公眾怎樣批評律政司司長也好,法律界人士,無論個人政見如何,都是不想去批評律政司司長的,遑論表達對他失去信任。所以,每當有法律界人士對律政司司長有公開微言,就算輕輕一句「在某些事上,司長可以做多一些」,在法律界內都會有一定迴響。
袁國強在私人執業時,是十分出色的資深大律師,擅長商業訴訟,而作為商業訴訟的調解員更被公認行內最頂尖的。在這層面上,我仍然尊重袁國強資深大律師。
至於袁國強作為律政司司長的表現,我過往的態度基本上是「忍」。他利用菲傭居港權案向終審法院要求就與案情沒有直接關係的「雙非」法律問題尋求人大釋法,我忍。他不停混淆「守法」與「法治」,我忍。他為人大常委粗暴剝奪香港人的普選權護航,我忍。他為「特首超然論」辯護,我忍。他在銅鑼灣書店、黃之鋒在泰國被拘留等事件疑似詐儍扮懵,我忍。有時甚至同情他,幻想他在政府內部企圖力挽狂瀾,只是有苦自己知。
但律政司司長接受行政長官指示,向法院申請禁止立法會主席決定為兩名候任議員重新監誓後,我不再忍了。作為尊重憲制精神的人,怎會接受指示去為行政向司法要求干預立法自主,就議會的內部運作(特別是立法會主席已先拿了城中聲譽最高之一的資深大律師的意見才作的決定)指指點點?這不是把《基本法》訂下的三權分立視為無物還是甚麼?就此,律政司司長的代表律師還在法庭內聲稱,申請是基於行政長官執行《基本法》的職權,這不是本末倒置嗎?
有些人會說,法院就律政司司長的有關申請給了許可,這不表示案件有理據嗎?如果是有理據,尤其是如果行政機關最終勝訴,他又何罪之有?我希望大家明白,有些事,就算是「合法」都會對法制有嚴重傷害,是作為首席法律人員不能助長的。美國前總統尼克遜曾指示司法部部長解僱調查「水門事件」的特別檢控專員。在法律上,當時的司法部部長是絕對有權這樣做的。但他深知這樣做會嚴重損害美國的司法部及其獨立檢控權的制度,最終寧願辭職都不遵從尼克遜的指示。相反,我們的律政司司長竟然腰骨欠奉、不惜一切地遵從行政長官的指示。
所以,作為法律界的一分子,我對律政司司長的表現徹底絕望。我帶着既沉重亦悲痛的心情,譴責律政司司長,及對他表示不信任。
註:以上是筆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他所屬的律師行或團體。

任建峰
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