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寧縱無枉,但不代表社會就要放過無賴和人渣。性侵智障女院友的院舍負責人張健華,引用法官講法「幸運」地被律政司放生撤消控罪之後,卻毫無悔咎,不單向法庭申索訟費,這兩天更接受傳媒訪問,聲稱自己受冤受屈才是真正受害人,厚顏令人齒冷。
請問姓張的,女院友冤枉你性侵有何動機?有何好處?
對智障者稍有認識都知道,他們性格一般單純如孩童,你對他好,他就對你好,很難想像他們會主動誣告別人。如果有人想利用他們去誣告一些日常生活備受他們信賴的人,恐怕馬上穿煲,不可能糾纏幾年。
更過份的是,張健華一再攻擊受害人,一時說她有妄想受害症,一時更說是受害人主動拉他入辦公室,試圖將責任推得乾淨。對受害人來說,這是二次傷害。
其他院友明明用手機透過玻璃窗拍得張健華與受害人身體接觸錄影片段,警方又在張的辦公室房間找到有他精液和受害人DNA紙巾,在公眾眼中,都是有力證據,起碼足夠告上法庭。既然張健華自認清白,最好就上庭還他清白!
可恨律政司以受害人不能上庭作供為由,撤消檢控。我認同事件應以受害人身體狀況為第一考慮,但律政司為甚麼不能多行一步,爭取案件上庭?所謂勝算不足要撤銷檢控,當中涉及判斷。雨傘運動期間多少檢控,外界認為勝算不足,律政司為何依然去馬?近期對黃之鋒等衝入公民廣場案判刑咬實唔放,當中考慮的是勝算抑或政治?
對無力吶喊、甚至未必知道自己受到傷害的弱勢,我們為他們發聲乃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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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