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強迫作供或危害事主復原

律政司:強迫作供或危害事主復原

【本報訊】註冊社工兼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因涉任職院長時與院舍內中度智障女院友非法性交而被拘控,但最後獲撤銷起訴。律政司昨解釋,由於專科醫生多次評定事主因創傷後壓力症及智障而不適宜出庭作供,若強迫她應訊,更會危害其復原機會,在考慮過相關法律,及所餘證據沒合理機會證明入罪後,才無奈決定撤銷檢控。
案件發生於2014年8月,身兼院舍負責人及註冊社工、當時52歲的張健華涉非禮年輕中度智障、無法獨自生活的女院友X,事緣一名女院友向前來探望的X母展示一段手機拍攝短片,X在母查問下指被告侵犯她。警方在張的辦公室垃圾桶內找到6張染有精液的紙巾,內有他與X的DNA的混合物,警誡下張保持緘默。X在會面錄影中指張以陰莖插入她下體,事後給她吃糖果。
案件2014年8月提堂,至今年5月17日在區院審理時,控方決定撤控。張隨後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法官指控方無奈撤控,是張的幸運,對受害人或社會則是不幸,並指案中的錄像和6張紙巾是重要證據,而被告有自招嫌疑,故否決其訟費申請。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法例需保障被告得到公平審訊,被襲或被侵犯事主均需出庭接受辯方盤問,以證其證供真偽,除非律政司掌握其他獨立證據,則事主才毋須出庭亦足夠將被告定罪。

涉案的康橋之家位於葵興,為私營殘疾人士院舍。

所餘證據沒合理機會入罪

由於不知道女院友所拍攝的片段內容,陸表示無從判斷片段是否足以控告被告,但他認為單憑染有被告精液及事主DNA的紙巾難證兩人曾發生性行為,舉例若被告拾起事主曾用以抹嘴的紙巾自瀆,則紙巾可同時染有被告精液及事主DNA,不能單憑紙巾、片段等一概而論。
律政司昨發出聲明解釋,因應事主本身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控方早於2014年8月已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安排事主錄影下錄取口供,並向法庭申請要求接納作為證據。然而根據法律條文,控方仍須傳召事主作證人以接受辯方盤問。
控方於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間,先後6次索取事主的專科醫生報告,她在多次診斷中被評定因創傷後壓力症及智障而不適宜出庭作供,更有專科醫生指,強迫事主應訊,會對其精神狀況造成巨大壓力,危害其復原機會。
控方為評估事主是否已從創傷後壓力症康復及可接受盤問,已先後4次向法庭申請押後案件。在詳細考慮所有專家意見及評估證據後,認為在不能傳召事主的情況下,所餘證據沒合理機會入罪,故決定撤銷檢控。
律政司有既定程序處理,在充份理由支持下,檢控人員會向法庭提出適當的申請, 包括當證人在庭上作供時,以屏障遮蔽證人、 運用雙向閉路電視,使證人可以在法庭外通過電視聯繫方式向法庭作證等。同時間,亦須考慮被告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假如顯示有關證據不再足以確保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或繼續進行檢控不符社會公義,便應停止檢控。
■記者蔡少玲、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