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的立法會主席(港大法律系副教授 戴耀廷) - 戴耀廷

不合法的立法會主席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 戴耀廷) - 戴耀廷

梁君彥雖當選為立法會主席,因程序問題,他的主席身份可能是不合法的。
選舉立法會主席的程序是載於立法會《議事規則》附表1,由提名到投票都有規定。主席的候選人,須得一名議員提名及至少三名議員附議。相關提名表格填妥後須在選舉日至少四整天前送達立法會秘書處。也是說,選舉日前的四日,就是能有效提名主席的截止日。今屆選舉日是10月12日,提名截止日應是10月7日。截止提名後,秘書處須擬備列出所有候選人的姓名,並於選舉日至少兩整天前將名單分發給所有議員。也是說,在10月9日就要把名單送交給所有議員。
從提名安排看,《議事規則》在提名截止及議員收到候選人名單,時間上都有很明確規定。不符合任何時間規定的做法,提名會無效。
按《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立法會主席不能擁有外國居留權。現在關鍵的問題是在提名截止日,梁君彥是否已有效證明他沒外國居留權。要注意一點,他應在截止日前已提供沒外國居留權的證明,而不是他在那天實質上沒外國居留權。分別的重點是在於《議事規則》是否容許被提名的人在提名截止後提交後補文件。若《議事規則》把時間看為關鍵,理應不接受提名截止後的後補文件,不然就會抹煞了所有相關時間安排的重要性。換句話說,在提名截止前,若沒有足夠文件證明被提名者是合乎資格,那提名就是無效。
梁君彥只能在10月12日當天,在選舉立法會主席的會議進行中,才提供足夠文件證明他沒外國居留權,故梁君彥的提名仍是無效。
有些人說《基本法》第七十一條只規定主席須沒外國居留權,沒規定主席的候選人也須沒外國居留權。這理解是不合理的,按常理,在任何選舉,候選者的資格沒有理由與當選者的資格是不同的。在香港所有其他選舉都是如此,看不到為何在立法會主席選舉中要有這不合常理的規定。

或引爆法律和憲制炸彈

另一問題是誰有權決定提名是有效。秘書處只有權把所有收到的提名列出,然後把名單送交所有議員。也是按常理去理解,決定提名是否有效這麼重要的事,並不應由只負責行政及沒明確授權的秘書處來負責。
選舉主席的會議,是由出席會議的議員中為連續擔任議員時間最長者來主持。議事規則規定主持選舉的議員,在進行選舉前,他的責任是宣佈秘書處接獲的全部有效提名,但沒有說所有秘書處收到的提名都必然有效。一個合理理解,提名是否有效應由這位主持會議的議員決定。因此,當梁耀忠主持會議時,他完全有權因梁君彥的提名無效而宣佈他不是候選人,而因當時只有涂謹申的提名是有效,按規定涂應自動當選。
但是不是說主持會議的議員宣佈了的提名,也就是他裁決為有效的,就必然是有效提名呢?當然不是!若一項提名按《議事規則》是無效,那麼主持會議的議員無論如何裁決,那裁決也會是沒法律效力的,提名不會因而取得效力,相關的選舉結果也是無效,選出來的主席亦會是不合法的。提名的效力及立法會主席的合法性不會因有超過一半議員同意或通過而變得有效或合法。
有人會認為這些看法會否把一些程序安排看得過於重要,但立法會作為立法機關,所有立法程序都要嚴格依從詳細的法律規定,包括了各種時間上的安排,如連議員們也不重視法律程序這最起碼的法治要求,如何能信任他們會去守護香港的法治。
若不理會這程序失誤,讓立法會由梁君彥作為主席繼續處理事務,所有立法會的決定,都有可能將來在法院被挑戰。這是法律和憲制炸彈,一旦被引爆,可能爆發極嚴重的法律和憲制危機,立法會也會尊嚴盡失。現在唯一解決方法是嚴格按議事規則的規定,重新選舉主席。

戴耀廷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