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內地不斷發生性侵犯案,公眾群起攻之,紛紛在網上呼籲:「校長,開房找我,放過小學生。」
校長強姦學生,香港人看來似是天方夜譚。誰不知這些事不但存在,而且環境證供都充足了,疑犯卻無罪釋放。
54歲的註冊社工張健華,是一間私營殘疾人士院舍的院長,兩年前被控與21歲智障女院友非法性交,辦公室垃圾桶內有沾了他精液的紙巾,內有他和受害者的DNA。受害者向家屬述及此事,家屬報警,此事搬上法庭。
受害人屬中度弱智,事件後患上創傷壓力症,只能以錄影片段呈堂,無法出庭作供。聆訊因此多次押後,控方最後撤銷控罪。
一個性侵犯受害者,出庭時尚獲特殊安排。一個中度弱智的性侵受害者,被迫上庭作供,是何等殘忍的事?
被告張健華脫罪後「乘勝追擊」,還想討回訟費,遭法官拒絕。他02年也曾非禮兩個智障院友,因受害者作供前後矛盾,獲判無罪。
我不認識受害者家長,但有朋友誕下智障女兒,看到此新聞,想起一臉無知的她們,心如刀割。為什麼香港的法律無法保障天生不幸的人,讓無恥作惡者逃之夭夭?他們智力有限無法作供,不代表要任人傷害。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為何獨要欺負他們?
另外,一個註冊教師若接連犯下性罪行,應有被除牌的危機了。不知註冊社工又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