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今年大年初二凌晨旺角發生騷亂,大批市民被拘控,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兩度向警員投擲膠水樽,隨後激烈拒捕。陳早前就襲警和拒捕受審,昨被裁定兩罪成立,是旺角騷亂中首宗法庭定罪個案。裁判官斥陳視警員為活動標靶,肆意攻擊,目無法紀儼如暴徒,判刑須具阻嚇性,重判陳即時入獄9個月,並不准他保釋等候上訴。
記者:勞東來
被告陳柏洋(31歲)於騷亂當晚被捕,屬首批提堂的被告,原被控暴動罪,於6月獲改控較輕的襲警和拒捕罪。辯方求情指陳曾從事平面設計,事發時是兼職侍應,並呈上求情信,陳的21位舊同學、校長和老師均表示對陳犯案感震驚,而陳活躍於教會活動,14名教友稱信任其人格。
被告的友人昨坐滿旁聽席,裁判官判刑後惹來眾人譁然,散庭時眾人斥判決荒謬、裁判官偏幫警察,黃毓民則立刻上前與辯方律師討論向高院申請保釋。本土民主前線則在facebook專頁指,「有初一義士被判處重刑」,會盡力協助即將上庭的人士。
辯方續指受襲警員沒有永久或特別嚴重的傷勢,而陳在事件中亦受傷;陳只是掟樽,沒有用口咬或其他更激進行為。陳沒案底,辯方建議法庭考慮索閱社會服務令報告,及准陳保釋候判,但裁判官蘇惠德指陳經審訊後定罪,未必符合社服令要求的真誠悔意,而且需考慮重犯機會,服務令並不適合。
申請保釋候上訴遭駁回
蘇官續指陳拒捕期間,圍觀人士要求警方放人,並投擲水樽和垃圾桶蓋等雜物,對警員安全有極大危害,判刑時需一併考慮。辯方則指沒有證據顯示陳指示別人投擲雜物,或陳與旁人合謀襲警。
蘇官最終指膠水樽雖不是大殺傷力武器,但陳的行徑如暴徒,更使現場的混亂情況惡化,令周圍的人向警員投擲雜物。陳雖是初犯,但判刑須有阻嚇性,否則會危害前線警員安全、嚴重打擊警員士氣及損害社會秩序,故襲警和拒捕分別判監9個月和4個月,同期執行。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蘇官駁回申請,指陳上訴的勝算不高,而且刑期不算短。
案情指陳於今年2月9日凌晨,在奶路臣街附近的彌敦道上,向清理馬路雜物的警員關光華兩度掟膠水樽,分別擊中關的胸口和小腿,隨後拔足而逃,但關數秒內追上,最終3至5名警員合力下制服陳。辯方則稱陳只是旁觀者,他被捕時不欲跌倒受傷及跪低受辱,故盡力保持平衡,情況平靜後他與警方合作。
辯方指現場混亂,關又未能交代犯人有否戴眼鏡,質疑關認錯人。但蘇官信納關所說,疑犯由掟樽到逃跑一直沒離開關視線,故關未能清楚認出犯人樣貌並不重要,要求警員如錄影機般記錄一切是不切實際,裁定作供的警員誠實可靠。相反蘇官不信陳的證供,認為陳聲稱無辜被捕卻沒質問警員,是有違常理;陳若願意合作,大可從容被鎖上手銬,但警員用了數分鐘才制服他。陳自辯時稱因得悉騷亂現場有警員開槍,故到場了解情況,並帶備面罩和手套以防誤中胡椒噴劑,但蘇官質疑手套的用途,認為陳的說法是想掩飾他參與集會的程度。蘇官又指錄影片段中,警員主要是按低陳的身體,完全談不上是過度武力或粗暴。
案件編號:KCCC5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