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勇將事件 周五朝續審

星光勇將事件 周五朝續審

馬會公佈,競賽董事小組定於10月7日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在跑馬地馬場研訊室,就騎師鄭雨滇於2016年9月18日星期日在沙田的沙咀讓賽(第31場次)中策騎「星光勇將」的方法繼續進行研訊。

早前小組指控鄭雨滇違反賽事規例第99(2)及(5)條,事緣在上述賽事中,他作為「星光勇將」的騎師,未能於整場賽事中採取一切合理及可容許的措施,確保給予「星光勇將」十足爭勝機會,或取得最佳名次。

賽事規例第99(2)為:每匹馬的騎師均須於整場賽事中採取一切合理而又可容許的措施,確保給予其坐騎十足爭勝機會,或取得最佳名次。
賽事規例第99(5)為:董事如認為任何人士違反或參與違反本規例的任何部分,可處罰有關人士,並可取消有關馬匹的資格或拒絕讓該駒報名或宣佈出賽。

馬會對鄭雨滇的指控詳情如下︰
(1)跑過200米處,他曾正手用鞭一次,但在其後大約30米的途程上,他並未以足夠的決心及力度催策「星光勇將」,而考慮到「星光勇將」的衝刺走勢,他實可採取此一合理而又可容許的做法。
(2)跑過150米處後,他曾將「星光勇將」向內移入至「好腳頭」之後的跑線,因而將「星光勇將」移離「好腳頭」與「勁勇威龍」之間毫無阻擋的空位,而當時他實可採取合理而又可容許的做法,讓「星光勇將」保持在「好腳頭」與「勁勇威龍」之間毫無阻擋的空位競跑。
(3)在過了150米處後,他把「星光勇將」移入後,未有以足夠的決心及力度催策座騎,而考慮到「星光勇將」的衝刺走勢,他實可採取此一合理而又可容許的做法。
(4)在賽事末段,他停止催策「星光勇將」,而他實可採取合理而又可容許的做法,繼續力策座騎至終點。

早於6月10日當馬會公佈新季度獲發牌人士時,馬會已向鄭雨滇表明若他再被裁定違反賽事規例第99(2)及(5)條,他或須就為何其再提出的自由身騎師牌照申請應獲批准陳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