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蘋果日報》於2013年刊登華人置業大股東「大劉」劉鑾雄的醫療報告,涉違反私隱條例,但劉在周一開審時沒到庭,庭上首度披露劉患腎衰竭等病,上月起連說話亦有問題,在可見的將來都不能出庭作供。案件昨在觀塘法院再開庭,控方指在劉缺席下再無合理定罪機會,決定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遂撤銷全部4項控罪。
記者:勞東來
劉鑾雄原是控方首名證人,他周一委派律師呈交兩份醫生報告,報告指劉患腎衰竭、心臟病及糖尿病,每周須洗腎3至4次,身體極為脆弱不適合出庭,精神及身體均不能受壓,現時住院及需卧床,自上月起劉變得更加虛弱,連說話亦出現問題。
申索訟費 控方反對
辯方申請索取訟費,但控方以被告自招嫌疑為由反對。主控呈交書面陳詞,並提及事件由劉向私隱專員公署及警方投訴,從整體案情來看,劉未曾同意《蘋果》披露其醫療報告,是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
特委裁判官余振邦質疑,若肯定地推論劉沒同意披露報告,便已達定罪所需的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但控方卻不提證供起訴。主控回應指定罪所需標準較高,但判斷被告自招嫌疑的標準則不同;考慮整體證據,劉的醫生和助手都將劉報告保密,而醫療報告通常不會隨便公開,足見被告有違法嫌疑。
裁判官指,控方須說明被告行為如何影響檢控的決定,不能單指有嫌疑便否決訟費申請,因所有案件都是可疑才調查。主控指涉案報道是關於澳門一宗聆訊(即劉行賄澳門運輸工務司前司長歐文龍的審訊),劉因病缺席,呈交出庭前兩天取得的醫生紙,指醫生建議他不要外遊;惟報道刊登的是劉於2008年的另一醫療報告,刻意遮蔽報告日期,誤導讀者以為是澳門審訊中的醫生紙。
裁判官表示法庭並非要判斷該報道方式是否可取,重點是被告有否誤導控方,控方由調查初期已知《蘋果》刊登的醫療報告並非澳門聆訊那一份報告,雖然讀者或會被誤導,但法庭不應跟從普通人標準,否則會降低自招嫌疑的門檻,令多數案件都無法索取訟費。控方補充指報道故意誤導讀者,故辯方不能以公眾利益作為辯護理由,另外被告曾拒絕協助警方調查。
辯方指本案是首次有報章編輯被控觸犯涉案條文,控方和警方應謹慎處理,但控方對條例的理解及警方調查工作有不足。裁判官需時閱讀辯方文件,押後到明天讓辯方陳詞。被告包括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時任總編輯張劍虹。
案件編號:KTS588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