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失業內地男持雙程證來港,一心找工作卻碰壁,聲稱一時想不開,當街咬手腕自盡,被送急症室後又發難搶警槍圖尋死,雖被8人合力制止,糾纏間卻仍能發射6發子彈,擊中一名警員手臂。內地男昨在高等法院承認3項相關控罪,求情指有抑鬱症,但法官引述醫生報告稱他服藥會有好轉,毋須判醫院令,最後判監40個月。
記者:蔡少玲
來自廣西的被告黃世德(37歲)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罔顧他人安全發射火器以及傷人共3罪。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在內地12歲輟學,3年前到廣東工廠打工,但數月即告失業,妻子亦嫌他窮與他離婚。
辯方續指,被告案發前來港打算找工作不遂,致電朋友又不果,一時想不開才咬手腕自殺,後來被送到急症室,想到搶槍自殺更有效。
自殘咬手 送院發難
由於曾有精神科報告指被告有抑鬱症,建議判醫院令,辯方一度要求先索取新報告始判刑。惟法官引述報告指,被告情緒不穩、自言自語或自殺念頭在服藥後情況好轉,且醫院令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若他再出現精神問題,懲教署亦可申請移送他到精神科醫院。
案發於2014年9月15日,被告在粉嶺中心一間餐館外自殘咬手腕。警方接報到場後發現他左手手腕受傷,將他送往北區醫院急症室就醫。由於被告身上沒任何身份證明文件,警員遂以非法逗留拘捕被告。經醫生診治後,雙手被手銬反扣背後的被告稱手銬太緊令傷口痛,警員周承志遂將其左邊手銬放鬆調校,惟被告突用力掙脫左手手銬,並搶周腰間佩槍。
兩名警員與被告糾纏間,6名市民及醫護人員加入協助阻止被告,各人按着被告的手腳和頭,其間配佩槍先後發射了6次,周的手臂中彈流血,被告則手持警槍,警員隨後奪回警槍,並使用胡椒噴霧制服被告。
被告在警誡下稱搶槍是為了自殺,發射子彈只想嚇走其他人。受傷警員除右前臂被子彈射穿外,右手小指及無名指的感覺靈敏度亦下降,頸和臀亦有擦傷。
案件編號:HCCC28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