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院方批准如偷電可囚5年

無院方批准如偷電可囚5年

【本報訊】市民及病人日常在公立醫院可見候診大堂、走廊及病房等地方均設有供電插位,但大律師陸偉雄直指,一般市民及病人無權使用這些供電設施,除非得到院方批准;否則一旦擅作充電用途,行為等同偷電,可能干犯《盜竊罪條例》第15條的「竊取電力」罪行,可被判處監禁5年。

設施損毀有權索償

對於今次事件中,女病人為其手機充電致冒煙出現火光,陸偉雄指若醫院設施有損毀,院方有權向有關病人索償。聯合醫院強調,醫院範圍內供電插頭只供醫療儀器使用,並有清晰告示提醒病人切勿作私人用途。
據了解,當公立醫院職員日常遇到有市民及病人利用醫院插頭位充電時,一般會即時出言勸阻,若然市民不合作,不排除會報警處理。
去年11月,上水北區醫院急症室就發生病人為手機充電被捕事件。一名24歲青年在求醫期間,疑因手機無電,竟擅自進入治療室將手機接駁電腦充電,職員擔心醫院電腦資料被盜,報警處理,警方以涉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名將男子拘捕。院方相信事件中沒有病人資料或醫院的資料外洩。
■記者黎國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