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槍警紙袋包手待取證

開槍警紙袋包手待取證

【本報訊】兩名衝鋒隊警員連開4槍成功制止一宗街頭斬人案,子彈射中兇徒手臂及臀部,警察員佐級協會發言人董耀明指,警隊對警員開槍有嚴格限制,他強調開槍用意只是保護市民及警員自身,警例要求警員射身體而非取命,開槍警員須於開槍後24小時將事故報告呈交警務處長,並於一周內會見警隊臨床心理學家。

一周內接受心理評估

兩名開槍警員事後在開槍的右手套上紙袋,董耀明指警員開槍射出子彈,子彈的火藥屑可能殘留手上,政府化驗所人員需取證確認由相關警員開槍。但他指若現場有案件主管確認開槍警身份,他們便可除下紙袋。
據《警察通例》,警員可在4種情況下開槍:保護任何人及自己,以免性命受危害或嚴重傷害;有理由相信某人剛犯嚴重暴力罪行而須加以拘捕及或企圖拒捕;平息騷亂或暴亂;不能以較低武力解決,如對方持刀,警方才可開槍。董補充警員開槍只為保護市民及自衞,所以規定開槍時應以身體最大部份為目標,當危險過去後便應停止。警隊規定開槍警須於一周內會見警隊臨床心理學家,若警員因開槍影響心理,便需繼續接受輔導。
■記者溫瑞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