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指教局歧視違憲 智障童爭洋導師教英文勝訴

高院指教局歧視違憲 
智障童爭洋導師教英文勝訴

【本報訊】教育局推行「外籍英語導師計劃」以改善中小學校內學習英語環境,一名輕度智障小四男生的母親眼見殘障學生就讀的特殊學校亦受惠其中,但教育局偏偏不准兒子學校根據計劃聘請英語導師,遂提出司法覆核。訴訟歷經五年,高等法院昨頒下判詞,裁定母親勝訴,指教育局給智障學童較差待遇,其決定是直接歧視,亦屬違憲,須按照法庭判決重新考慮。立會議員張超雄指判決影響深遠,希望日後教育局調配資源時做到人人平等。
記者:楊家樂

教育局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並會詳細研究判詞及徵詢律政司意見,再決定適當的跟進。身為關注特殊教育權益家長大聯盟成員的張超雄指出,假若日後教育局調配資源時,主流學校及特殊學校之間有明顯差異,而政府無法解釋理由,則有可能同本案一樣,被視為違反《基本法》、《人權法》及《殘疾歧視條例》。他盼政府利用資源幫助更多有需要學童,而非再用公帑打官司。
本案源於2011年,香海正覺蓮社佛教普光學校向教育局申請參與外籍英語導師計劃,雖符合校內有超過六班規定,教育局仍以計劃未有涵蓋專門教育智障學生的學校為由,拒絕申請。當時在校內就讀小四的輕度智障男生羅智遠,由母親王倩代為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教育局決定。

教局節省成本說法不成立

據教育局指引,基於智障學童語文發展緩慢,理解及表達能力不足,故英文科並非智障學童學校必修主科,但法官指涉案學校本身根本已參與本地大學提供的英語授課計劃,故校方聘用外籍英語導師並非不合理。法官亦不接納教育局以涉案學校不用參與TSA等理由,指其課程在本質上與一般學校不同,作為拒絕校方聘用外籍英語導師理由。
教育局曾建議校方以兼職教學諮詢導師代替,以符合經濟效益,但法官認為節省成本之說根本不成立,若向全港智障學童學校提供全職外籍英語導師,每年成本只200萬元,只佔政府2010至2011年度607億元教育開支的0.003%,何況外籍英語導師並非主力教學,而是協助本地教師設計課程及更佳的教學環境等,不能單以經濟效益作考慮。
因教局政策剝奪智障學童學校參與計劃權利,又未提出合理目的,故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案件編號:HCAL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