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僭建罰款 原居民終院敗訴

不滿僭建罰款 原居民終院敗訴

【本報訊】沙田圍村原居民在其3層高村屋屋頂上加建簷篷,遭屋宇署指為僭建物,下令移除。惟原居民沒遵從命令,最終被票控罰款10,440元。他不服定罪,上訴至終院,指有關建築可根據已被廢除的《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規例》而獲豁免。

村屋高度超限制

終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雖然有關規例適用於本案,但由於該簷篷的平屋頂提供相當程度的遮蔽,且屬永久性構築物,故應計算在村屋高度內,令村屋超過高度限制,不符豁免資格,判原居民敗訴。
上訴人謝義平1985年在沙田圍村一幅土地上建成一幢樓高3層的村屋,高度剛好符合7.62米的法定上限。1986年上訴人於村屋頂部豎立涉案簷篷,當時上述規例仍適用。至2011年上訴人為簷篷進行工程,同年屋宇署接投訴,檢查後指該2.7米高簷篷屬僭建。
高院法官𤏸崇厚處理本案首次上訴時,指該簷篷並非「與建築物有關連的建築工程」,不符合上述規例的豁免資格。上訴人在終院就此提出質疑,而律政司亦接納高院出錯,終院亦同意該定義可廣泛代表所有連接建築物的工程。
但對於上訴人認為涉案簷篷並非主屋頂,量度村屋高度時不應計算在內的說法,終院則不同意。但終院強調,每宗案件性質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案件編號:FACC2/16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