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青走私咳水 內地首不起訴

港青走私咳水 內地首不起訴

【本報訊】香港越來越多年輕人往返中港兩地幫人走私,卻因此自毀前程。為令少年犯有改過自新的機會,深圳市檢察院近日首次對港籍未成年犯作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並與香港善導會合作,其中觸犯走私毒品罪的港籍少年犯,可以在港進行監督考察而不用在內地服刑。

深圳市檢察院與香港善導會合作推行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資料圖片

返港接受善導會教育

該未成年港人為賺取帶工費,幫人攜帶40瓶120毫升的止咳水入境,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鑑於其犯罪較輕,或判處一年以下監禁。該少年認罪悔罪態度良好,深圳市檢察院決定對其作出附條件不起訴,並規定其考驗期為6個月。
附條件不起訴,意思是檢察機關認為被告可不立即追究刑責,給其一定考察期,被告在期間履行義務,證明有悔罪表現,檢察機關可作不起訴決定。內地法例規定,人民檢察院原定對該少年進行監督考察,但因該少年是香港居民,在內地缺乏監督考察的條件,檢察院亦無法到香港監管他。
深圳市檢察院隨後與為更生人士提供社福服務的香港善導會合作,建立港籍未成年疑犯的幫助教育體系,由香港善導會承擔該少年的矯治和教育工作。該少年及監護人簽署《被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人承諾書》、《香港善導會服務協議書》後,可返港接受善導會的矯治和教育,同時定期向深圳市檢察院匯報情況。不過,若該少年違反相關規定,深圳市檢察院可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並起訴到法院。截至昨晚截稿為止,香港善導會暫未回覆。
■記者廖智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