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銅鑼灣大地主希慎興業不滿城規會對旗下物業施加高度限制,影響地皮重建價值,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昨裁定維持上訴庭將爭議發還城規會重新考慮的決定,但指上訴庭犯錯,認為城規會在希慎取得土地後新加高度限制,須考慮《基本法》保障私有產權的條文。惟若希慎將來要再推翻城規會的決定,重建時要突破高度限制,須先證明城規會的規限明顯地沒有合理根據,有資深大律師認為有關舉證門檻甚高,不易推翻。
記者:楊家樂
本案牽涉的物業包括希慎10個位於銅鑼灣及灣仔的物業,以及以介入人身份參與訴訟的東展有限公司名下的牛池灣啟德大廈。希慎興業歡迎終院就本案頒下的判詞,澄清《基本法》下私有財產權利的範圍,現正與其法律團隊詳細分析判詞。希慎(00014)股價昨跌1.6%,收報36.9元。規劃署則表示,城規會會研究判詞,並會就判詞對城規會辦事程序與方法的影響,徵詢法律意見。
推翻限制舉證門檻高
終院判決希慎得直,令人擔心城規日後的決定會向發展商傾斜,但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分析本案判詞,相信城規會更改限制的機會甚微。他指出,希慎要求終院澄清,假若將來要就城規會重新考慮的結果再提出覆核,法庭評估侵犯產權的可容許程度時,只需考慮相關侵擾措施有否「超越所需」;城規會則要求終院只需考慮措施是否「明顯地沒有合理根據」。而終院最終採納城規會的建議。
梁家傑認為要證明措施「明顯地沒有合理根據」舉證門檻甚高,笑着比喻:「一個人一日要飲7杯水,呢個係需要;但係我飲夠10杯水,其實你唔能夠話我必定明顯地冇合理根據嘛!可能飲多3杯水對身體機能更加好。」梁認為城規會不會隨便作決定,必定有其合理依據,「一定會有擲地有聲、冠冕堂皇、自圓其說嘅根據」,即使希慎再次就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要證明限制明顯地沒有合理根據,難度甚高。梁指判詞最終裁定雙方各自負擔自己的訟費,故不認為本案結果等於希慎勝訴。
本案爭議點在於城規會施加建築物高度等限制時,是否觸及《基本法》第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及第10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
上訴庭早前基於城規會會議開足14小時,是程序不公,頒令城規會重新審議規劃限制,但毋須考慮上述兩項條文,希慎不服上訴。終院認為上訴庭有錯,施加限制明顯觸及相關條文,又指「依法」二字表示政府要以清晰法律條文保障市民權利,並非指保護產權時要受一定限制。雖然城規會有法定權力就希慎擁有的土地施加規劃限制,但不等於新加限制時不用考慮《基本法》對私有產權的保障。
須與社會利益取平衡
惟終院又指,相關權利並非絕對,法庭要評估相關規劃限制在侵犯產權上的可容許程度,及審視社會利益與侵犯憲法賦予的權利之間是否取得合理平衡,尤其是會否導致受侵犯者承受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
終院聲言,除非有關侵犯極為不合理,否則城規會合法作出的決定,極不可能受到以違憲為依據的司法覆核所影響。上訴庭早前裁定城規會並無違憲,希慎未有就此向終院上訴。
終院又強調,城規會的角色只是按照條例賦予的權力履行責任,不能期望會內成員每每依據人權法作決定。相關規劃限制在憲法上是否經得起挑戰,最終由法庭定奪。
候任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立法會議員姚松炎則指,城規會仍有空間及彈性施加規劃限制,不會因終院判決而令日後決策出現困難。
案件編號:FACV21,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