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狗條例》10年僅1宗檢控

《貓狗條例》10年僅1宗檢控

【本報訊】烹煮寵物的行為駭人聽聞,但愛護動物協會發言人指,本港暫時只得貓狗有專屬法例保護,《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只針對「受保護野生動物」。假如有人恐怖食用兔子、天笠鼠、葵鼠等常見寵物,或無法追究刑責。

六旬男罰2,000元

事實上,《貓狗條例》甚少被用作檢控。愛協的數字顯示,過往10年只得一宗個案。案發在2009年,六旬男被告所養犬隻遭貨車輾斃,他聲言「費事嘥咗佢」,便切掉狗隻頭顱,去掉內臟後放進雪櫃留待食用。他認罪後判罰入獄1個月,緩刑12個月及罰款2,000元。
另外,一名老翁今年2月被發現在寮屋雪櫃藏有斬件的野生馬騮和箭豬肉,他稱肉塊用來餵狗,結果被漁護署檢控非法管有狩獵器具和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份,他認罪被罰款3萬元。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