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被告黃玉鳳現時懷孕4個月,其5個多月刑期扣減假期後預計明年初出獄,早於明年3月的預產期。而被告服刑期間,可獲懲教署安排到公立醫院接受產前檢查,若她提早在獄中分娩,亦會獲安排到公院產子,費用全由公帑支付,在港出世的子女也享居港權。
《入境條例》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即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囚人士在港分娩,一般會被送到公立醫院,嬰兒出世紙會以醫院為出生地址,但若囚犯趕不及送院,須在獄中分娩,出生地址便會顯示是監獄。
根據《監獄規則》,女囚犯的子女可於正常哺乳期間隨母收納入獄,懲教署署長可准許囚犯子女留在獄中,直至母親服刑完畢或該兒童年滿3歲為止,其間子女可獲供應衣物,由公帑支付。
醫療費由公帑找數
律師莊耀洸指持雙程證的囚犯在港服滿刑後,一般會盡快遣返內地,但可根據人道理由暫緩遣返,不過孕婦臨盆在即未必能構成充分的人道理由。
由2011至15年間,共有112名懷孕囚犯於服刑期間分娩,其中23人為內地人士。懲教署發言人表示,所有懲教院所均設有醫院或診療室,由衞生署醫生及擁有護理資格的懲教人員提供24小時基本醫療護理,醫護人員會為懷孕囚犯進行定期檢查,亦會安排她們到公立醫院接受產前檢查及分娩,醫療費用由公帑支付。
■記者楊思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