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元朗特殊學校女教師向智障小一學童面部噴火酒,被裁定11項故意襲擊導致兒童受損害罪成,判囚10個月。教師提出上訴,指控罪沒寫明導致兒童受「不必要的」損害,裁決屬犯錯。高院法官昨頒判決,認為所有故意襲擊導致的損害肯定是「不必要的」,故這4個字根本不重要,駁回上訴。原本獲保釋等候上訴的教師昨再被收監,繼續服餘下4個月刑期。
須重返監房
上訴人梁佩琪(48歲)昨得知要再次服刑後表示冷靜,據悉她暫未決定會否上訴至終審法院。高院法官李瀚良昨在判詞指,核心問題並非在健康損害是必要或不必要,而是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故意襲擊,故「不必要的」這4個字並非控罪元素,沒這4個字的控罪仍然有效。
此外,梁上訴指沒證據證明她所用的火酒是70%濃度的2-丙醇,故裁判官依賴法醫說法,以此濃度火酒對人體造成的影響作裁決理據是錯誤的。惟法官認為原審以環境證供推斷火酒濃度,並根據學生被噴火酒後的反應等證供,裁定梁「相當可能導致學生受到健康損害」亦非常合理。
案件編號:HCMA14/16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