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牌涉鬆手交警妨礙司法罪脫向鐵騎士買車無申報 官指非瀆職

抄牌涉鬆手交警妨礙司法罪脫
向鐵騎士買車無申報 官指非瀆職

【本報訊】交通警票控切雙白線的電單車司機時涉嫌「鬆手」,向他發定額罰款告票,令他僅被罰款,而毋須扣3分,其後暗中向對方買電單車但沒向上司滙報。案件昨裁決,裁判官認為交通警做法不當,但案件未嚴重至行為失當的程度,交通警可能沒意識到會涉及利益衝突,昨裁定他妨礙司法公正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兩罪罪名不成立。

記者:戴國輝

電單車司機賴勁斌早前供稱,他去年6月3日駕駛電單車,在香港仔隧道附近遭被告莊玉麟(36歲)截停,被告質問他「知唔知犯咗乜嘢事?你啱啱cut咗雙白」,隨後發告票後讚賞他的電單車,着他留下電話號碼,其後以7.7萬元買下他的電單車。然而賴接受盤問時承認,被告或可能沒說他切雙白線。

被告交通警莊玉麟昨出庭應訊。戴國輝攝

辯方撤回訟費申請

控方案情又指出,被告同袍蘇智賢有一晚在警署更衣室聽到被告吹噓,指對切雙白線的電單車司機票控性質較輕的「沒有遵從路面標記」罪,其他同袍問被告:「你唔驚咩?」被告以粗口回應:「驚×!」蘇其後向廉署舉報。
裁判官溫紹明昨日指出,蘇曾經接受紀律聆訊,質疑蘇報案的動機,認為蘇沒有向法庭說出全部實情,不接納蘇的證供。儘管他認為電單車司機誠實可靠,但司機接受辯方盤問時改口稱被告有可能並無說他切雙白線。
裁判官認為,當時情況或者如辯方所言,被告當時誤將電單車司機超過雙白線錯看成越過影區,所以票控電單車司機較輕的罪名,故裁定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又稱,被告向電單車司機發告票後向對方買車,沒向上司滙報,做法不當,構成利益衝突。但本案不涉貪污,定額罰款是最輕微的刑罰,與不小心駕駛及危險駕駛等較嚴重罪名不同,發出定額罰款告票的警員甚少需出庭作供,不排除被告當時沒意識到會涉及利益衝突,而沒向上司滙報買車一事,但是案情未嚴重至行為失當,故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不成立。
辯方一度提出訟費申請,裁判官重申被告自招嫌疑,辯方遂撤回申請,約廿名被告同袍及親友知悉脫罪後拍掌。
案件編號:ESCC1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