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質疑私人司機也需領牌

Uber質疑私人司機也需領牌

【本報訊】7名Uber(優步)司機早前被控無牌載客取酬及無第三保,2人認罪,不認罪的5人爭議領牌規定和相關法例違憲,侵犯《基本法》第33條中選擇職業自由。控辯雙方昨第二天陳詞,控方指第33條僅保障市民不受強迫工作,選職業自由非絕對和無條件,需受法例限制;此外政府發牌時需考慮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能否獲得盈利。
辯方曾指牌照規定出租車須由某指定地點出車,與Uber服務不相容,控方昨則指條例容許車輛在任何地點出發。辯方亦質疑接載乘客取酬需領牌,意味受薪私人司機接載僱主亦需領牌,但控方認為法例應解讀為接載公眾才需領牌。控方亦指牌照雖禁止車輛安裝無線電裝置,但司機其實可在車上用智能電話。5名被告是陸振邦、陳鍵豐、劉均榮、梁愷信及陳子麟。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KCCC274-277、279/16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