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滙豐私人銀行(瑞士)涉不當銷售雷曼產品,被證監會要求罰款6億元,上訴覆核昨起一連四日在證券及期貨上訴審裁處(SFAT)結案陳詞。證監會指滙豐在「認識你的客戶」(KYC)、產品合適性和監察三方面,出現系統性、結構性缺失。
代表證監會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指,滙豐作為持牌機構,不能因為客戶簽訂合約中的免責聲明,就卸下其持牌人責任。但凡滙豐給予投資意見,其監管責任就生效,必須履行KYC、分析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等。證監會對持牌人的要求並不因客戶身份、財富或個別產品而改變。
何稱,從本案涉及的55宗個案的證據推斷,該行並無適當的風險評估分析,在KYC、分析產品是否合適客戶,以及相關監察三方面,出現系統性、結構性缺失。
法官夏正民多次提醒,持牌人應盡責恰當地給予投資意見,意見不保證正確,而客戶是否跟隨其意見、投資是賺是蝕,應自行承擔風險。滙豐可以介紹與客戶風險胃納不相稱的產品,但必須清楚告知該產品風險高,不被推薦。若客戶堅持投資,銀行無權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