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3歲的士男乘客今年2月與的士司機因車資問題爭執,其間將司機拖出車外拳打腳踢,令他頭部受創。男乘客早前在裁判法院認罪,被判監1年。他不服判刑向高院提出上訴,今年7月上訴得直,獲改判入獄10個月,但須向司機賠5,000元。高院昨頒佈判決理由,指裁判官錯誤接納檢控主任透過電話查詢事主的傷勢作判刑考慮。
原審法官犯原則錯誤
涉案司機案發日遭上訴人陳文迪拉出司機位後,遭拳打頭部,司機失去平衡跌倒地上後,再遭上訴人踢頭,當時因有途人報警,上訴人逃離現場。司機送院驗傷,頭、手、臉多處有腫脹或擦損,右額骨裂傷,即日出院。上訴人於今年4月8日承認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求情稱案發時受酒精影響,並願賠償事主5,000元。
原審裁判官周燕珠處理判刑時,接納檢控主任從電話得知事主傷勢的資料,指事主仍有頭暈和平衡力受影響,不能工作影響生計,但有關資料既非上訴人同意的案情,亦不是透過刑事程序證據法引入法庭的證供。高院認為原審裁判官若想知道事主的最新情況,應索閱醫療報告,現時做法是犯上原則錯誤。
案件編號:HCMA247/16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