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7名Uber(優步)司機早前被控無牌載客取酬及沒有第三者保險,其中兩人今年1月認罪;不認罪的5人爭議領牌的規定和相關法例違憲,昨在九龍城法院聆訊。辯方指類似Uber的服務不可能滿足領牌規定,認為有關法例違反《基本法》第33條所保障的選擇職業的自由。辯方認同發牌的目的是保障乘客安全,而Uber有提供完善保險,只是技術上不合法。
質疑妨礙選擇職業自由
5名被告陸振邦(43歲)、陳鍵豐(29歲)、劉均榮(53歲)、梁愷信(34歲)及陳子麟(40歲)昨毋須到庭,由資深大律師赫健士代表陳詞,今繼續進行。
辯方指控方認為《基本法》第33條只保障市民免受強迫勞動或強制分配工作,原意是回應中國大陸的文革下鄉等政策,但辯方認為條文不限於強迫勞動,還應包括防止市民選擇職業時受妨礙,並指梁思豪以「體雕師」作副業勝訴一案中,高院法官對第33條的看法與辯方相符。
私家車載客取酬須申領許可證,辯方指發牌政策源於政府於70年代規管白牌車,惟Uber今天卻遭趕絕。許可證規定車輛只接受預約,每次都須由指定登記地址出發,效果是限制隨街兜客;而車上不可裝無線電收發訊息設備,即不能用智能手機接生意,故Uber之類服務不可能滿足規定領牌。
控方指發牌規管私家車載客取酬有合理目的,包括建立安全、高效和可持續的交通系統以滿足社區需求。辯方反駁由被告去年8月被捕至今,社會對Uber之類服務需求與日俱增,法例對服務的限制恰恰是違背社區需求,而政府早前建議增設「優質的士」正是肯定有關需求。
案件編號:KCCC274-277、279/16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