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告一段落,下一場激戰應是明年3月26日的行政長官選舉。下任行政長官的施政方針及其政綱離不開《基本法》的50年年限、政改、土地使用權及其到期引伸出來的一連串各階層置業、法律、業權、融資期及投資回報期的決定。
80年代香港主權回歸談判的序幕是由以上提及的地權問題觸發的,當時的大問題是界限街以北的地權1997年6月30日到期後怎麼辦,怎樣融資及債權人在執行違約的業權抵押時的權益及合法性。
先天下之憂而憂,亦有鑑於近期有關土地使用權到期的解決辦法引起的關注,發展局局長陳茂波提到地權到期的安排已有先例,把有關物業估值釐定的應課差餉租值3%作為地租。陳局長並被引述說政府將制訂聰明的解決辦法,及提到政府就香港遠期規劃研究及策略,包括大嶼山新發展及填海等事宜作諮詢時會提到土地使用權續期的安排。
回顧制訂《基本法》及主權回歸過渡安排,當時的情況與今天香港的情況有兩大分別:一是當時香港各界人士對前途只有憂慮及不確定性,今天是亂局一個。二是主權回歸是中英兩國的雙邊談判,而中國政府亦公佈界限街以北土地使用權97年7月1日起自動續期50年,使用者需付的代價是應課差餉租值的3%。
上述第二點的安排處理當時的問題是清楚的。然而,97年後香港其他地區到期的地契亦有以應課差餉租值3%付地稅的續例,但這續批權在地政署手中。魔鬼在細節裏,地政署當然的權力亦包括如使用者違法,或政府就土地有其他用途,或地政署認為基於公眾利益為理由,使用權可不被續批而帶來風險。這類安排只有地產商及精於處理這類項目的專業人士才懂門路。民間包括業主立案法團及服務大眾的區議員都不懂。以我當主席的一業委會來說,成員中包括不主理業權的資深大律師及律師也不懂。
就土地使用權近期,或2047年前後會到期涉及政策的制訂,政府應有明確的立場。亦因為解決問題方案的制訂會跨入下任政府,公眾有合理要求在下任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政綱內見到詳細的立場。
土地契約應與時並進
距離2047年只有30年,而眾多長遠發展及基建項目,其投資及融資期會跨2047年的前提下,現任、下任政府的首長以及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應考慮土地使用權跨2047年的安排。這問題應是香港長遠發展策略的一重要先決條件。
香港地契的模式經歷百多年的發展五花八門,一份樓契往往由半呎高、重十幾磅的累積文件組成。一般地契及樓契的引言亦往往由大英帝國君主統治及任命的香港殖民港督頒下而衍生出來的。以我負責管理的另一個業權為例,近期業主會翻查第一份地契時的批地者是「大英帝國君主愛德華七世,印度的君主,責令時任香港殖民地港督彌敦爵士」於1899年批出的可再續75年租約。當然近期政府重批或新批的地契就簡單及規範得多。
我的期望是特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應與時並進,立例把所有香港的土地使用權契約現代化及規範化,從而減少巨量歷史遺留下來沒有意義的文件。主權回歸20周年的明年去實行以上提到的土地使用權問題會是適合的時間表!
周光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