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貓記 - 林夕

殺貓記 - 林夕

早前台灣大學一名澳門僑生,虐殺了第一隻街貓,用繩索將之勒斃,候審期間,台大對他做過心理輔導,剛得出心理評估不久,這名貓殺手又再犯案,另一隻街貓遭毒手。
這一回,在上庭被法官裁決繳交二十萬保釋金之後,一步出法院,外面已經有大群愛貓族等着招呼,實實在在痛毆一頓,警衛攔不住,也挨了些拳頭。片段所見,那群情洶湧,個個愛貓之人目露凶光,大有往死裏打的準備,那殺貓的連外衣也被扯開,臉部因痛極而扭曲至猙獰,猙獰中有錯愕與無辜樣。可能事發時近中元節之前,這畫面不知何故讓我想起,兩隻遭虐殺的貓,往生前也是差不多的一副表情吧。
這宗愛貓人痛打殺貓人事件,帶出很多問題。一次兩次,這慣犯分明是心理有病,靠法院的判決,能阻止這種病態式犯罪嗎?交保釋金外出,「情不自禁」虐殺街貓的「癖好」就不會發作了嗎?動保人士對殺貓常客行私刑,以暴止暴不是辦法,恨真能嚇阻殺意嗎?應該從生命教育、愛的教育着手。這是學者會問的,會說的。
我的疑問比較瑣碎奇怪。兩隻不幸街貓,都是有名有姓的,附近街坊都熟悉如自養;如果是無名氏野貓,被殺之後丟在垃圾桶裏,或是街頭暗角,自然也是可怒也,但能惹起同等級的待遇,上演一齣怒火街頭嗎?殺貓者行兇手法如果不帶虐待成分,想像中的畫面沒那麼恐怖,公眾自判的私刑會輕一點嗎?
一個好像前世和貓有仇的人,如果只是用腳踢,即使把貓踢死了,大概也不會有人立即擔心他下一步就會殺人;但是,用繩索勒貓頸,這過程就連行兇者自己也很難忍受。我們一般直覺,殺動物比殺人輕易,但會如此殺貓,不止不怕做惡夢,甚至成癖上癮,其實是否已經跟殺人一樣隨便?當然,還有那些動保人士,愛護動物愛到打起人來毫不手軟,把對貓的愛,用暴力轉移到人身上,不是有點滑稽嗎?對犯眾憎的人行私刑,除了達到替天行道的正義快感,內心其實有沒有一種平日難以滿足的慾望,藉此宣洩?因為,不止是尋常的拳頭,有人更用手挖殺貓人雙眼,這動作,令得殺貓人也像一直被虐待的動物。這以後,被群眾痛毆的,又會不會用更恐怖手段殺貓,把這恨往貓身上轉移?冤冤相報何時了啊,這樣想,是否有點膠?
這起案件的續集是,殺貓人獲保釋後,又被發現誘餵街貓,愛貓人士自行組織巡邏隊護貓,故事發展下去,不知還有沒有後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