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新指引:認罪越遲減刑越少

上訴庭新指引:認罪越遲減刑越少

【本報訊】上訴庭昨處理兩宗就刑期提出上訴的案件時,就「及時認罪」可獲的減刑量作出指引。法庭現時做法,只要被告在案件開審前認罪,均可獲得三分一刑期扣減,但上訴庭作出修定,若被告在開審當日或之前認罪,刑期只能扣減20至25%。若要獲全額三分一扣減,則要一早在答辯或案件交付時認罪。在新指引下,越遲認罪,扣減額越少。

已排期高院不受影響

但上訴庭同時指,法庭繼續享有判刑的凌駕性酌情權,有最終決定權決定減刑多少。
按新修訂指引,若案件會在高等法院審理,被告在裁判法院進行交付程序時認罪,可獲減刑三分一,當交付上高院或在排期後,則只扣減20至25%。
至於區域法院案件,要在移交區院後答辯日認罪,刑期才可獲三分一扣減;裁判法院案件則在答辯階段認罪,才可獲三分一扣減。在開審當日或之前表示認罪,刑期只獲扣減20%至25%,若在審訊其間認罪,扣減少於20%。
上訴庭認為新修訂的指引合乎邏輯及做法公平,只要被告越早認罪,便可獲較大刑期扣減。
新指引今生效,適用於已在裁判法院提堂,等待交付上高等法院的案件。但那些已於高院排期等候審訊的案件,則仍可受惠於舊安排,即使在審訊首日才認罪,仍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
案件編號:CACC418/14、CACC327/15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