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雷士照明(2222)前董事長吳長江涉挪用公司9.02億元(人民幣.下同)資金,以及職務侵佔罪,於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吳長江在庭上自辯時強調,有關資金用作興建「雷士大廈」,辯稱是「既不違背董事會,又能達到投資標準」的方式,惟事實上,投資興建該物業所產生的收益與雷士照明無關。
起訴書指,吳長江透過其控制的5間公司,利用雷士中國保證金作擔保,向3間銀行先後申請借款9.02億元。吳長江解釋指,有關款項用於興建雷士大廈,加上與重慶政府作出協定,如果在重慶市投資達10億元,可享政府常規優惠外,並獲得一塊地段不錯的土地,以及額外稅收優惠,而重慶市政建設亦會優先採用雷士照明產品。
不過董事會僅授權雷士照明的投資額度僅為2億元,吳長江稱,以「既不違背董事會,又能達到投資標準」的方式,透過前妻吳戀作為法人代表的「重慶無極」興建物業,但最終控制權仍在吳長江手上。他又指,重慶無極從雷士照明獲得雷士大廈的商標使用權,並優先向雷士照明出租辦公樓。
不過起訴書指出,「因吳長江無力償還上述貸款,致使上述3家銀行將雷士中國公司的5.57億元保證金強行劃扣」。吳長江強調,無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我一直想要還款」。
至於庭上亦指控吳長江分別於2011年及2014年間兩次侵佔雷士控股共1,370萬元資金,吳長江辯稱,公司一直存在「公款私用、私款公用」情況,部份營業外收入會被放在「小金庫」,以支付無法報賬的開支,有關款項用作抵銷他個人為公司支付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