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獒咬傷人須絕育罪成狗主圖跳橋

藏獒咬傷人須絕育
罪成狗主圖跳橋

【本報訊】元朗流浮山國泰女職員被鄰居所養兩頭藏獒咬至重傷案,昨在屯門法院裁決。裁判官指摘女狗主沒有採取足夠措施防止意外發生,如沒有安裝電閘,裁定女狗主罪成,罰款1.8萬元,兼將兩犬列為危險狗隻。女狗主一度以電影《侏羅紀公園》反駁,指即使有電閘,也會因人為疏忽令「恐龍走晒出嚟」,離庭後更企圖跳橋。

藏獒主人崔煥好(中)離庭後企圖跳橋。 戴國輝攝

反指事主闖狗領地

22歲國泰女職員文思慧於去年11月11日在元朗住所外遭該兩頭各重43公斤的藏獒咬傷,56歲凍肉公司女東主崔煥好被漁護署票控身為畜養人沒有對狗隻加以控制而令狗隻在公眾地方遊蕩及咬傷人,其負責照顧犬隻的印傭Juminem早前承認相同控罪,罰款1.2萬元。
裁判官認為被告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去預防案件,故裁定罪名成立。被告自行求情時稱事件屬悲劇,因兩名家傭失誤才肇事,願向事主道歉,庭上事主親友聞言低聲說「黐線」。控方要求將兩頭藏獒列為危險狗隻,需要進行絕育手術、上街時戴上識別頸圈及使用不超過1.5米長狗帶。被告反對,指狗隻做絕育手術前須全身麻醉,憂慮獸醫失誤令藏獒死亡,又指事主行近藏獒領地,事主身後有拉布拉多犬,藏獒以為被挑釁才犯案,但裁判官聽罷陳詞批准控方申請。若違反《危險狗隻規例》有關規定,最高可判罰款2.5萬元及入獄3個月。
被告與家傭離庭後行至天橋時圖攀欄。家傭叫救命,兩途人緊抓她。她送院時叫:「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案件編號:TMS6117-20/16
■記者戴國輝

被告崔煥好與夫在元朗流浮山住所養有兩隻藏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