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3月「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中,吳麗英稱被警員非禮,後遭警員推跌至跌爆鼻骨,惟事後她被裁定「以胸襲警」罪成,判囚3個月15天。她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院法官昨宣讀結果,裁定吳定罪上訴失敗,指吳有可能情急下用胸部撞向警員,誣陷對方非禮來幫男友脫身,但法官認為吳刑期過重,判她刑期上訴得直,下令先為吳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考慮是否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記者:蘇曉欣
除吳麗英(31歲)外,另外3名上訴人即一名15歲少年、鄺振駹(21歲)及潘子行(22歲)均被裁定定罪上訴失敗,維持原判,而刑期則上訴成功。法庭替吳及潘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15歲少年及鄺則索取感化官報告,下月26日判刑,其間續准保釋。
聞判露微笑
吳麗英庭上得知毋須即時入獄後即面露微笑,其男友鄺振駹亦不斷點頭。兩人散庭後表示滿意上訴結果,尊重法庭裁決。吳坦言事前感到非常緊張,現鬆一口氣。被問到裁決是否公道,鄺則稱不評論。
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指,無論是吳麗英遭總督察陳嘉寶非禮,或是吳刻意用胸部撞向陳,繼而大叫「警察非禮」來誣陷對方,其實兩者均有可能。惟法官認為吳稱當時不知陳是警察,被非禮後卻沒向在場警員求助,反而只顧找尋電話,有不合理之處。
法官續指,吳麗英及鄺振駹是情侶,吳看到男友與總督察陳嘉寶當眾拉扯,情急之下以胸撞向陳,再誣陷對方,絕非不可能之事,認為裁判官的定罪裁決穩妥,駁回上訴。
至於判刑方面,法官指吳麗英誣陷警員非禮,罪行嚴重,行為或令在場人士起哄,導致情況一發不可收拾,但考慮到吳當時或想幫鄺振駹脫身,做法雖非情有可原,但判刑時需考慮此點。
至於其餘上訴人,法官考慮到3人行為非有預謀,沒有案底,應考慮非監禁式刑罰。法官提到鄺振駹的整體犯案情節並非嚴重,沒證據顯示當時他明知吳誣陷警員,仍跟着大叫「非禮」,不應以此作加刑因素。
控方案情指今年3月1日,15歲少年、鄺振駹及吳麗英衝出馬路,總督察陳嘉寶上前阻攔,其間少年用右肩撞向陳心口,陳欲拘捕對方時,鄺出手推開陳,雙方繼而拉扯,此時吳即用胸部撞向陳,並大叫非禮。
陳稱沒人推跌吳,是吳自己跌倒後流鼻血。3人最終被裁定襲警及阻差辦公罪成,分別被判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入獄。另外,潘子行則阻礙一名警長拘捕疑犯,被判入獄5個月1星期。
案件編號:HCMA496/15
吳麗英, 鄺振駹, 光復元朗, 反水貨客